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涉外商标合法委托代理问题的批复
1995年5月5日 工商标字〔1995〕第104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涉外商标合法委托代理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函〔1995〕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直接委托我局涉外商标代 理组织代理,也可以通过其他人委托我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无论是直接委托,还是间接委托,代理组织除出具证明其涉外商标代理资格的文件外,还应当出具商标所有人的委托书原件,以证明其代理行为是由商标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授权的。否则,不承认其代理效力。
涉外商标代理组织必须履行其代理职责,不得让境外商标所有人或其律师持代理组织的介绍信代为履行代理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当拒绝受理此类案件,并将情况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