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争议期间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的复函 |
(1989年11月4日)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宝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989年10月10日《关于商标争议期间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请转告: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争议期间,其争议并未作出裁定,因为该商标属于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仍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附件:宝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争议期间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关于商标争议期间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 (1989年10月10日)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我县麦宝乐米面食品厂在即食面商品上于今年7月10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批准注册的“红a牌”商标,证号:354267。现该厂向我局提出投诉,反映我省有个别地区的厂家使用低等面粉生产“红a牌”即食面进行倾销,假冒该厂的注册商标,致 使该厂销量大减,商标信誉受到侵害并处于半停产状况。现特请示: 一、麦宝乐米面食品厂注册的“红a牌”商标,据说已有厂家向上面提出争议,在此期间,该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 二、能否使用注册商标标记。 三、争议期间能否对侵权单位提出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请示,请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