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医院生产的自用药品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
(1988年12月31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转去枣庄市台儿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1月29日来函,对该函请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市场上进行销售的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医院生产并用于在本医院就诊的患者的药品,不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许多属于临床试用的新药,因此,可以不使用注册商标。
请将上述意见转告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