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启用时间的通知 |
(1986年10月11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哈尔滨、西安市、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一些企业纷纷来函询问关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启用时间问题,对此,我局答复如下: “注册商标”字样、“(注)”或“(r)”只能使用在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上。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后,如果只是见到商标初步审定公告,还不能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注)”或“(r)”。只有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并刊登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方可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