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同类不同组商品上是否可以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答复 |
(1986年9月25日)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广告管理处的来函已收悉,关于同类不同组商品上可否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商标分类表》中各类商品范围较广,因而在“同一类”之中又分为若干“组”,以便掌握类似商品的界限。但随着企业转向多样化综合性生产和消费习惯的变化,商标审查中对于某些类似商品的概念和界限也必须作相应的调整,否则可能在类似商品范围内核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造成所谓“合法”的侵权。为了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今后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原定同一类中的组别作为类似商品的界限仍有可能作某些调整,以便与客观实际的变化相适应。所以,现《商品分类表》中的不同类或同类不同组中可以有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范围内不予核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