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涉及博物馆所收藏作品的版权问题》的复函
(1986年11月10日)

你馆1986年10月9日来信询问有关博物馆收藏作品的版权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博物馆收藏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首先应明确作品原件(如手稿、绘画)作为有形物的财产所有权与作品的版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博物馆对其收藏的作品原件享有财产所有权,但不一定享有版权。版权一般属于该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多数情况下是作者)。只在以下几种情况,博物馆可以享有其所收藏作品的版权(指版权中的经济权利,下同):1.博物馆馆藏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已明确表示将该作品版权转让给博物馆。根据文化部1984年6月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转让版权应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没有版权转让或授权使用的合同,博物馆就不能擅自以出版、展览等方式使用其收藏的作品;2.根据上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曾发表过的遗作作品原件保存者可以在征得作者继承人或国家出版局同意后发表,与作者继承人共同享有版权。这一条也适用于博物馆,如果该作品已经发表过,博物馆就不享有此权利;3.《条例》还规定,对于无法确定作者或其继承人的作品,其版权由作品保存人享有。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博物馆。
二、关于影印出版已出版作品的手稿的付酬问题。手稿影印版在欣赏和收藏价值方面与排字印刷版不同,是同一作品的不同表现和利用形式。手稿一般视为艺术作品,所以作品手稿影印出版无须征得以排字印刷形式出版该作品的出版社的同意,不在原出版社出版也不能视为侵犯该社出版权。手稿首次影印出版应支付基本稿酬,重印付印数稿酬。
三、关于鲁迅生前所收藏他人作品的出版问题。对于鲁迅生前已进行了加工、整理并编辑成册而尚未出版的他人作品,应视为鲁迅的编辑作品,博物馆在征得鲁迅的合法继承人同意后,可以发表该作品,博物馆可与其继承人共同享有该书的版权。对于鲁迅生前收藏的未编辑整理的他人已丧失版权的作品,博物馆可进行编辑,无需鲁迅合法继承人同意,博物馆作为编辑者对该编 辑作品享有版权。如编辑整理仍有版权的作品出版,则必须事先征得其作者或作者合法继承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