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对音像制品付酬问题的复函
(1986年7月18日)

关于我局〔86〕权字第14号复文所说的音像制品支付报酬“按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版权所有者付酬”,是指按此种“方式”,而不是按原书的字数付酬。具体计算,基本稿酬可按每分钟若干元计算,印数稿酬可按复录盒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