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出版音像制品向版权所有者付酬原则的复文
(1986年3月20日)
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音像出版单位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录制唱片、录音带、录像带出版,可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付酬办法暂时参照文化部颁发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文出字〔84〕第1791号)原则执行,即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版权所有者付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