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第六届全国部分省、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研讨会上的讲话 *

(代序)

( 2001年9月25日)

从第一届研讨会至今,我们已经先后成功举办了五届知识产权审判研讨会,每次研讨会所确立的主题都是紧紧围绕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疑点与热点,展开深入的探讨与研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理论与实践关系的原理强调,理论服务于实践,同时实践又反过来促进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肖扬院长在年初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就强调指出,要加强对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要做好入世前的各项司法准备工作。今年 6月12日至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市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是在我国加入wto日益临近的新形势下召开的,是人民法院对入世前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次重要工作部署。会议回顾和总结了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并着重围绕我国加入wto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影响及应做的准备工作,贯彻新修改的专利法、合同法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整体职能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清晰的工作思路和具体的工作规划。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对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在已有不少高级人民法院贯彻了这次会议精神,还有一些法院正准备召开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会议。本次研讨会也是要贯彻肖扬院长的讲话精神,贯彻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努力做好入世前后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这本身就是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和解决入世前后知识产权审判中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加入 wto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影响及其对策。目的在于正确理解与适用trips协议,研究与探讨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机制,解决trips协议下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所面临的问题,为更好地开展入世后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做好准备。希望与会代表围绕本次会议主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为入世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的水平献计献策,为立法、司法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

中国加入 wto除了经济体制上的深远影响外,对于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影响也是空前的,可以说wto的加入将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次革命,其影响将是重大而深远的。wto法律规定是一套内容宏大、规则十分复杂的法律体系,无论是对立法部门还是对司法部门来说都是一个相当严峻的挑战,而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准备是司法入世准备的重中之重。入世后中国如何做到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上既与国际接轨,又不脱离本国的实际情况,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公众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首要课题。肖扬院长在最近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也对此明确指出:“未雨绸缪,抓紧做好入世前的各项审判工作,尽快实现我国审判工作与wto规则相衔接,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随着我国成为 wto成员的临近,wto规则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它会对我国法院司法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如何迎接新的挑战,是一个重大而现实的课题,迫切需要我们予以解决。要得出正确的结论,我们必须首先深入理解wto及其规则的本质和特征,才能为其与我国司法适用的关系予以准确定位,进而科学地预见其对我国司法的影响程度并采取确实有效的对应措施。

wto规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各成员方贸易关系的法律,它是由一系列国际条约组合而成。wto就其功能而言,其所包含的内容有三方面:一是国际经济组织,二是世界贸易法典,三是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特别是wto第二方面功能,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当世贸组织把知识产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作为该组织的三大支柱之后,我国的入世问题就与知识产权保护密不可分。由于大国的强力、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和稳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经贸、科技发展的需要,trips协议应运而生,成为经济联合国成员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则之一。其中,trips协议第三部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规则做了完整、系统、全面的规定,使得知识产权得到了多渠道、多方位、多种法律形式的保护。我国将成为wto的成员,除了根据trips协议对国内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修订外,尤其应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工作。

司法途径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保护途径,是知识产权执法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我国目前也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司法保护机制,但是,在成为 wto成员之后,我国还应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这不但是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所迫切的要求。我国司法机关适用trips协议等世贸组织条约规定的原则,采用非直接适用方式,即司法机关不直接适用trips协议的规定处理案件,而适用国内法处理纠纷;国内法应当体现对世贸组织有关条约规定的承诺。在国内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按照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规定的精神,特别是按照世贸组织协议的要求,加强法律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要重视司法解释在解决适用trips协议中的难题和对立法不足之补充的重要作用。

近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我国加入 wt0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准备做了一些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根据国家新修改或新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通过起草有关司法解释等方式,设置、完善和加强符合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这些机制主要有五个方面:(1)完善和加强符合trips协议规定的专利权司法保护机制,包括诉前禁令制度的设立和完善、规范专利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和审判制度;(2)完善和加强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机制,规范技术市场秩序;(3)建立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机制,依法受理审判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4)设立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5)设立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审判机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司法保护机制的设立工作,对著作权法、商标法修改以及颁布后的法律适用问题,计算机软件的司法保护问题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审判疑难问题的调查研究等等。

为了适应入世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需要,我们应当强调:

首先,要具备肖扬院长强调的大局观,要在思想认识上先入世。因为 wto及其规则既非单纯的法律问题,也非单纯的贸易问题,更重要的是以贸易法律为外在形式的政治问题;而且由于wto在国际社会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地位,远不限于国际贸易乃至各国经济繁荣,还直接关系到国际经济秩序乃至政治秩序的稳定,关系到世界和平。要充分衡量入世的利弊得失。wto及其规则适用的好,能够为我们解决与wto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如果wto及其规则适用的不好,仅仅维护了眼前的贸易利益,就可能会失去长远、广泛的贸易利益,甚至会给我国政府带来压力,引起贸易制裁等争端。只有首先在思想认识上入世,才能为wto及其规则与我国司法适用的关系定好位,进而科学地预见其对国内司法所产生的影响,并建立与wto相适应的运行快捷、保障有力和公正协调的审判机制。

其次,我们的司法工作必须坚持透明度原则、审判独立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我国成为 wto成员后,作为成员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在官方指定的专门刊物上公布,否则不能实施;同时我国法院的裁决也只有在独立、公正的前提下作出,才有可能在异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才能在更高的层次和更广阔的领域内体现司法公正。加入wto之后我国在享有更多的权利的同时,也必然承担更多的义务,有更多的条约和协定要在国内适用。而国际条约和外国法的适用,涉及国家司法主权、国家的对外政策、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国际司法协助以及国际私法中对冲突规范的运用等一系列的重要问题,对从事知识产权的审判与研究而言,在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的同时必须更新观念,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才能做好与国际接轨。

第三,切实加强涉外审判队伍建设,提高审判业务水平。我国即将成为 wto成员,知识产权审判面临新的挑战,对审判队伍的要求不断地提高,全面提高审判水平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要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更加适应人世后的需要,必须从队伍建设抓起。要建立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好队伍,就要进一步加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在大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的同时,要加大对wto及其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和我国现行的涉外司法依据的研究力度,并且组织专门系统的培训活动;同时,还应重视对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外语及出国培训等;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可靠、业务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培养一批专家型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官,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需要。要切实提高涉外审判水平,一方面,我们针对出现的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要进一步提高涉外审判技巧,全面而深人地贯彻调解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涉外裁判文书水平,在涉外裁判中要对wto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给予充分的关注,充分利用现有或新立法律增强说理性,尽量与wto其他成员的裁判文书形式接轨,以最大限度在更高的层次和更广阔的领域内体现司法公正。

第四,要加强与实现 wto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最密切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加入wto后,它的规则影响最大的是我国政府,特别是外经贸管理部门。法院要加强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wto规则研究、涉外经济审判依据与政府执行wto规则的关系等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协调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共同迎接新的挑战。

第五,要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和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地贯彻执行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要继续总结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经验,积极研究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希望我们全国法院共同努力,在我国即将加入 wto的新时期,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编者注:此讲话为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