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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集中讨论合同法技术合同部分司法解释
 

2003年6月14日-15日(周末休息时间)最高法院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集中北京市法官培训基地,专门对合同法技术合同部分司法解释进行研讨。全部司法解释稿讨论完,并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待进一步修改后,再正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次研讨是根据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进行的。

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以前的技术合同法废止,相关行政条例和司法解释也都无效。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起草了相关司法解释稿,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科技部等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于2001年6月15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全文102条)下发各地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总体规划,技术合同部分司法解释为《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三。最高法院民三庭在纪要基础上,又几经修改成司法解释稿,条文仍有近百条。鉴于该司法解释对促进技术成果传播、完善我国技术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所涉及内容专业性强、问题繁多,最高法院审判委会决定先集中一部分审委会委员精心研讨,提高司法解释稿的质量,然后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此次部分审委会委员顺利完成对此稿的研讨,使该司法解释尽快出台又进了一大步。此次参加研讨的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有:万鄂湘、张军、黄松有、奚晓明、蒋志培、俞灵雨等。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3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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