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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成立 管辖、审级关系等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涂铭熊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30日揭牌成立,并从30日起开始履行法定职责。至此,上海、北京已在全国率先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据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分别依托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设立。在继续保留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原名称的基础上,分别加挂北京市四中院和北京市检四分院的牌子,组建北京市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据介绍,北京市四中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六项:一是以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二是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北京市中级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三是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四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五是北京市高院指定管辖的其他特殊案件;六是由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对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各区(县)人民法院的审级关系维持不变。

    北京市检四分院管辖以下案件:一是北京市四中院管辖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二是北京市四中院管辖的跨地区重大民商事监督案件;三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诉讼监督案件;四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五是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一审案件,以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跨地区重大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一审案件;六是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发生在民航、公交、水运领域并由其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一审案件;七是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一审案件;八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重大案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仍管辖涉铁路运输案件,业务领导关系和诉讼体系保持不变。

    据介绍,按照编制和机构精简的原则,新成立的北京市四中院和北京市检四分院所需编制均从北京市法院、检察院系统现有政法专项编制中调剂解决,相比较北京市其他三个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分院,内设机构明显减少。

    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要求,北京市四中院和北京市检四分院对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按33%、52%、15%的比例编配,在遴选法官、检察官时,都成立了由资深法官(检察官)、法学专家、律师、人大代表、组织人事部门代表组成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4-12-30 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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