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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法治是资本市场与金融创新的根本保障

 ——2014年度华南企业法律论坛

中国资本市场与金融创新法律问题研讨会上的致辞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罗东川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华南企业法律论坛的年度主题研讨会。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我国经济正步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历史时期,资本市场和金融领域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取得了新的重要成果,在开创美好未来、不断实现中国梦的新形势下,各位专家学者、业界同仁相聚在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共同对中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创新的法律问题展开研讨,十分及时,意义重大。在此,我就法治对资本市场和金融创新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谈一点自己的思考。

我认为,法治是资本市场和金融创新的根本保障。



一、法治为资本市场和金融创新提供了最充分的空间


创新的前提是自由。正是法治理念的全面更新,充分解放了资本市场与金融领域的束缚。实践证明,法治对经济有巨大促进作用。2014WTO的年度报告中,用翔实的数据图表描述了法治与贸易的正比例关系,从中可以发现,法治越完善的国家,贸易越发达。我国民商事的司法实践也能管窥同样现象。由于市场纠纷最终多以案件的形式进入法院,法院的民商事案件类型、案件量以及相关变化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晴雨表。美国法学家庞德有一句名言,在商业时代,财富多半是由合同(允诺)组成的。确实如此,根据统计,合同案件数量始终占我国法院一审全部民商事案件数量的一半以上。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合同支撑着包括资本与金融在内的整个市场经济。然而,1999年新合同法实施之前,依法宣告无效的合同约占合同总量的15%,大量的无效合同严重制约了经济创新,逐渐积累了许多困痛。正是在这期间,我国开始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新合同法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科技网络创新的大好形势也于当年爆发,并引领资本市场开启了波澜壮阔的牛市,至今让人印象深刻。2009年的司法解释再次区分了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定性规定,明确只有违反前者的合同才无效,使诸如企业间借贷、理财类合同、有关审批性的合同的无效情形大量缩小,进一步鼓励了市场创新。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私法自治权力法定已经是我国法治的基本遵循。十八大特别是三中、四中全会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都在多个场合多次提到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其意指在公法领域行政权力法无规定不可为,在私法领域市场活动法无禁止即可为。三中、四中全会还都强调了权力清单制度,严格用法律限制公权力的行使和对市场的干预,为市场活动和市场创造了充分的自由,是对市场活动与活力的最大释放,也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始从人治彻底走向了法治。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创新才可以尽情施展。IPO制度的改革,资本市场突破万亿的成交额,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崛起以及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的迅速成功,根本来源于法治对自由的保护,以及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二、 法治为资本市场和金融创新提供了最基本的秩序



自由和秩序是一个矛盾的两面。没有秩序就没有真正的自由。法者,天下之程式也。法治最大的作用之一就是通过规则之治提供稳定的秩序。市场经济法律规则的适用遵循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适用其基本原则。因此任何创新都不等于没有规则,或者超越规则。在法治发展的长河中,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它们始终是民商事活动的根本准则,需要我们铭记。那就是:主体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契约神圣。我认为,它们集体构成创新的基本规则。当前有一种担心,认为创新是规则的向下竞争。对此,我们必须坚定,法治基本原则的底线不可逾越。



因此,虚假陈述、恶意违约、一物多卖、重复担保等严重违反诚信的行为应当予以规范,滥用市场地位的垄断行为、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得到制止,对于主体不适格以及信息披露不对称等引起的意思表示瑕疵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三、法治为资本市场和金融创新提供了最有力的保护



权定则纷止。财产权是交易的前提,也是交易的结果。资本市场和金融创新的起点与终点也同样是财产权。有恒产者有恒心。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从此财产权入宪。物权法则进一步系统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得到充分保护,激发了对财富的正当追求与渴望。



法治不仅明确了财产权,其重要作用还在于提供了救济渠道。法律有一句格言,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得到充分发展。不仅仲裁制度已经十分健全,还正在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与金融调解制度。我们欣喜地看到,以华南国仲为代表的一些仲裁机构,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资本市场行业自律组织一起,紧紧围绕资本市场纠纷解决的需要,不断创新多元化争议解决模式,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资本市场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最高院一直高度重视仲裁机构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已先后制定了三十多项与仲裁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最高院将继续秉承仲裁司法审查所确立的原则,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国商事仲裁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支持仲裁和调解等机制发挥解决资本市场和金融纠纷的重要作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终途径,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直接融资比例快速上升,加之去年以来,IPO监管政策调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日益活跃,交易模式不断创新。这对各级法院的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依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稳步推进的司法立场和态度。此外,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的融资模式,借助互联网的优势更是发展迅猛,对人民法院而言,如何保护互联网金融安全、保护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是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

最高院周强院长多次强调,深化法院司法改革,推进严格公正司法,必须密切联系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加强对各类案件的研究。今天的研讨会,就是一个让我们深度了解各方观点、倾听业界意见、研究相关问题并用以指导司法实践的研讨会,理论性和实务性都非常强,所以我说很有意义。

各位朋友,当法治成为信仰,让我们不断见证其无穷的力量。最后,衷心祝愿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祝愿华南企业法律论坛越办越好!

谢谢大家!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4-12-22 8: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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