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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新闻发布会实录
  • 时间:2014年11月3日10时
  • 地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
  • 出席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孙军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王闯
  • 内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  
  •  
  • [孙军工]: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10:00:00]
  • [孙军工]: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愈发引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我们今天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专题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这部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也就是就这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情况向大家作一个通报。
    [10:01:00]
  • [孙军工]:
    今天的发布会我们专门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出席发布会,请王闯副庭长就这部司法解释的情况向大家发布有关信息,并就大家感兴趣的话题跟大家互动交流。
    [10:03:17]
  • [王闯]: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
    [10:04:00]
  • [王闯]: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有关情况。
    [10:04:51]
  • [王闯]: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下一步工作安排。
    [10:05:08]
  • [王闯]:
    一、《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10:05:38]
  • [王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重大部署。今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立法形式宣布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机构设置、案件管辖、法官任命等做了规定。根据《决定》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将以审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为主,并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实行跨区域管辖。这是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的重大革新。同时,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将出现两个以上管辖地域重叠的中级法院,由此带来基层法院与知识产权法院之间、知识产权法院与同级行政区划内中级法院之间的管辖关系变化和协调问题。虽然《决定》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案件类型、与上下级法院的关系等作了规定,但是相关规定仍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少问题仍亟待解决。
    [10:07:04]
  • [王闯]:
    为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保证即将正式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正常运转,最高人民法院在《决定》颁布后立即启动《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先后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以及部分地方法院的意见,并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北京、上海、广东三地法院反复协商。在综合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又经多次讨论修改和研究论证,形成送审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
    [10:07:22]
  • [孙军工]: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该司法解释是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部署的重要举措。该司法解释根据《决定》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案件管辖范围、跨区域管辖的案件类型、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范围等重要问题。既严格遵循了《决定》的规定,又进一步细化了《决定》的具体要求,增强了《决定》的可操作性。其次,该司法解释是保障知识产权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之一。该司法解释依据《决定》关于审级关系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与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院以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的关系,为即将正式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处理审级关系提供了指引,为知识产权法院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作用提供了保障。最后,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和制度性措施,担负着全面实行中央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的使命。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所说:“知识产权法院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全面实行各项司法改革措施”。该司法解释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的精神,将计算机软件案件纳入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管辖的技术类案件范围,力图通过更专业的审判为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该司法解释还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的精神,扩大了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范围,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公正和公信确立了制度保障。
    [10:07:44]
  • [王闯]:
    二、《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主要内容
    [10:08:00]
  • [王闯]: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共8条,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及未结案件处理等。其主要内容如下:
    [10:08:24]
  • [王闯]:
    (一)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范围。根据《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二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对于第一项的技术类案件,司法解释在《决定》规定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础上,根据科技发展趋势、审判实践和国际经验,增加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践中,计算机软件案件涉及专业技术事实认定,技术性较强,基层法院审理存在较大难度,有必要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二项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等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由于知识产权法院在辖区范围上与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存在重叠,因而需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三项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亦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
    [10:08:42]
  • [王闯]:
    (二)关于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的案件范围。跨区域管辖是《决定》规定的重要内容。根据《决定》要求,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由于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辖区分别是整个北京市和上海市,不存在跨区域管辖问题。因此,《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二条直接规定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的案件类型,包括第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第一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10:09:03]
  • [王闯]:
    (三)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该类案件是整个知识产权案件的中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五条进一步细化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的第一审授权确权案件范围。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不服国务院部门授权确权类裁定或者决定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有关的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其中,“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那些虽不属于授权确权但与之有密切关联的行政行为引发的案件。例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专利审查行为提起的诉讼的案件。
    [10:09:45]
  • [王闯]: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最大亮点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精神,彻底实现了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即由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管辖和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这体现在:第一,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仅包括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还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引发的普通行政案件。第二,在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对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无论该第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还是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三,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再分由该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各自审理。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的重大革新,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10:17:03]
  • [王闯]:
    三、下一步的工作举措
    [10:19:07]
  • [王闯]:
    当前,知识产权法院正在紧张筹备之中,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全面部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重大的历史发展机遇。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中央精神,以开拓创新的精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水平。
    [10:19:24]
  • [王闯]:
    第一,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进程。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任命、机构设置、硬件配套等工作,推动知识产权法院尽快设立并正式运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于本月上旬挂牌成立,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将在年内正式成立。
    [10:19:43]
  • [王闯]:
    第二,进一步落实知识产权法院的各项改革措施。知识产权法院不仅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重大改革,事实上也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探索者和先行者。知识产权法院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部署,全面实行各项司法改革措施。例如,知识产权法院将实行主审法官制度,探索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完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知识产权法院还将探索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化程序和审理规则。
    [10:20:20]
  • [王闯]:
    第三,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院配套制度的建设。知识产权法院将围绕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探索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调查官制度,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专业性和中立性,保证技术类案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工作规范,明确技术调查官的职能定位、配置数量、选任条件、管理模式、职权行使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还将改组成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吸收审判经验丰富的一线法官参与研究,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与互动,进一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10:22:56]
  • [王闯]:
    第四,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陶凯元副院长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调研座谈会上指出,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各领域加大保护力度的具体实现方式,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加强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动漫游戏等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国新兴产业实现创新发展。加强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积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商业开发利用,促进我国丰富的文化资源转化为强大的文化竞争力。
    [10:25:26]
  • [王闯]:
    谢谢大家。
    [10:26:02]
  • [广州日报记者]:
    我国为何选择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在管辖的时候,怎样避免管辖中间有个重叠的问题?
    [10:27:45]
  • [王闯]:
    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最高法院一直在参与前期的研究论证,会同相关部门也进行了反复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选择在北京、上海、广州这三个地方来设立,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10:46:57]
  • [王闯]:
    第一,北京、上海、广州是我们中国大陆地区三大传统经济圈的中心城市,这三个地方的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水平较高,而且高科技的企业数量也非常多。所以,三个地区技术创新非常活跃。由于创新活跃,因此对创新保护的需求也非常强烈。
    [10:47:13]
  • [王闯]:
    第二,三个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量非常大。以广东为例,根据司法统计数据,全国知识产权法院民事案件中,广东省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占据约三分之一。就专利案件而言,广东省法院年均受理约3400件。这是什么概念呢?很多国家,全国一年的专利案件也没有达到三千件,我们一个省达到他们一个国家一年的专利案件也没有达到3000件,我们一个省达到国外一个国家全年的数量,这么大数量的专门技术案件,特别需要更加专业的法院和法官进行审理,这样才能满足它的需求。
    [10:47:32]
  • [王闯]:
    第三,北京、上海、广州相对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要想设立一家法院,要正常运行,首先你的审判法官必须水平要高,可以说知识产权法院属于高大上的一个法院,它的专门化水平非常高、专业技术非常高,你的知识产权法官,你的专业水平一定要非常强。二是审判经验,你得案子多,审判经验才能丰富。这些地方的案件量大,法官审判经验多,相对水平高,所以在这三个地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可以说各方面都能接受,而且广为认同。所以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在这三个地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10:47:51]
  • [王闯]:
    再一个是跨区域管辖问题。跨区域管辖是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在现行法院体制下,地方人民法院的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是重叠的。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仅限于广州市。广东有二十多个中级法院,这些中级法院如果都审理专利技术案件,不利于裁判标准统一。所以我们要在广东省内,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统一司法标准,这是跨区域管辖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功能。
    [10:48:07]
  • [王闯]:
    刚才谈到了,北京、上海直辖市,跨区域的特点不显著,但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非常显著,而且案件占全国的1/3,那么多的专利案件,由它跨区域管辖可以说意义非常重大。如何来避免辖区重叠呢?这个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说,这三家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之后,广东的其他法院都不能再审理这类案件了,都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来审理,辖区虽然重叠,但是案件管辖是明确的,不会重叠。
    [10:48:20]
  • [彭博新闻社记者]:
    刚才王庭长讲到知识产权法院属于高大上,专业性方面要求比较高,我们大多数的法官一直以来都是法律专业背景的出身,可能专业性尤其是在具体的技术上之前没有系统地学习过。请教您一下,这些法官怎么样更好地或者怎么样能满足这些法院的需求呢?谢谢。
    [10:59:57]
  • [王闯]:
    我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绝大多数都是法律专业毕业的,法官的一个工作重心、主要职能是听诉,居中裁判。当我们审理技术类案件时,比如专利、植物新品种,肯定要了解它的技术要点,查明技术事实,最后得出一个正确的法律判断。但是问题的关键是这个技术要点我们要了解,但是技术事实怎么查明?这些技术的问题非常专业。虽然有一些知识产权法官的确比较全面,都是有技术背景的,有学工科的,有学机械的,但毕竟非常少。而且,技术领域非常复杂,分工非常细致,比如说电子、通信、医药、生物、化学,即便是具有技术背景的专业人士,也不可能全面掌握。即便全面掌握了,由于技术变化非常快,更新迅速,很可能跟不上。那怎么办呢?我们目前审判实践中主要通过三个方法来解决,第一个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通过专家辅助人就技术事实和技术要点进行说明。但是专家证人为各方说话,所以无法彻底解决问题。第二个方法是司法鉴定,但是问题是司法成本比较高,不可能每个案件都进行鉴定,且时间较长。还有一些法院设立技术专家库,向专家来咨询。这个方法很好,但是有一个局限,专家的参与度受到时间等因素的限制。这些方法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在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面临这些问题,他们在知识产权法院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的一个技术顾问、技术助手,他没有审判权,但是法官指派他,把这个案件的技术问题搞清楚,向法官提供一些咨询和建议,弥补法官技术知识的不足。我们最高法院目前也正在研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法院里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刚才谈到了,如何定位、诉讼规则、怎么选等等。当然这里有个什么问题呢?即便设置了技术调查官,也可能面临技术调查官本身的技术局限和技术偏见。法官如果过度依赖他,也会成为问题。所以我们考虑,如何能够设立一些规则,对技术调查官调查技术事实的方式、出庭规则和行使职权方面进行一些限制,充分发挥他技术调查顾问的作用,同时又不会形成对他的过度依赖,这是我们目前正在研究的问题。
    [11:00:27]
  • [环球时报记者]:
    刚才王庭长提到其实国外也有类似的知识产权法院,想问一下,咱们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院有什么特点?
    [11:12:45]
  • [王闯]:
    这个知识产权法院在国外是比较通行的,比如美国、德国、欧盟、日本、韩国、泰国、新加坡、印度都设有知识产权法院,我们顺应这些潮流。跟这些国家相比,中国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有自己的独特特点
    [11:13:09]
  • [王闯]:
    总体来说,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审理案件侧重点不一样。北京的侧重点,以审理行政为主,兼顾审理民事案件。刚才谈到了,专利复审委和商标评审委在北京,所以主要审理授权确权类,这类案件占一半以上。民事案件相对数量少一点。相应的,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主要审理民事侵权案件,行政案件非常少,因为它不审理所谓的授权确权,最多审理一些行政处罚。所以北京以行政为主,民事为辅,上海广州以民事为主,行政为辅。这样就出现一个现象,他们都在审理民事,其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所以说,通过这样一个合理竞争,这三家法院应该说会进一步加强各自的审判建设,从而总体带动中国知识产权审判水平。
    [11:13:35]
  • [王闯]:
    第二,审级也不一样。刚才谈到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专门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既是一审法院,又是二审法院,第一审审理技术类案件,第二审是审理一些非技术而案件,比如说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这类基层法院审理的不服到知识产权法院来了,既是初审法院又是上诉法院,当它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专业、技术类案件的时候,它的职能体现在哪里呢?就是查明事实,解决纠纷。当它变成第二审法院的时候,职责就不一样了,比如北京法院,要负责辖区内基层法院对非技术案件的司法标准,它负责要统一司法标准,这个职能还是不太一样的。
    [11:13:50]
  • [王闯]:
    第三,案件的类型,民事和行政二合一,既审民事案件,又审行政案件。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决定可以说是考虑非常深远,它和我们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轨制是相契合的。我们知道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非常有特色,其他国家都是单轨制,都由法院来管,而中国实行双轨制。有两个救济渠道,第一可以到行政机关,寻求行政保护,第二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你到行政机关去要求处罚侵权人,行政机关处罚不当,可以进行行政诉讼。所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二合一。知识产权法院把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二合一审理的话,正好与行政和司法保护的二合一相契合,这样有利于对民事保护、行政保护的标准统一,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特点。
    [11:14:06]
  • [王闯]:
    再有一个特点是跨区域管辖,普通的一些法院跨区域就是在自己的行政区划,但是广州跨了区划,这时候对于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可以说是意义比较重大的,所以这个比较有特色。中国的知识产权法院,因为它是后建立的,在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基础上设立的,有个后发优势,而且能够符合中国实际情况,所以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特色,将来的作用非常大。甚至还有一个特色,它将会成为世界上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最多的一个法院,中国目前知识产权案件全国已经达到11万,在北京来说,明年很可能受理的案件就达到一万,这是什么概念?很多国家一年专利类的才不到三千件,我们这边达到一万多件了,所以中国知识产权法院是世界上审理案件最多的专门法院。
    [11:14:22]
  • [新华社电视记者]:
    请问王庭长,刚才您在介绍中提到多次创新,请问在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之后,在鼓励科技和新兴产业创新方面有哪些最直接的推动作用?
    [11:14:58]
  • [王闯]:
    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联系非常密切,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二条直接规定,知识产权法院主要审理技术类的案件,比如说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这类知识产权是什么特点呢?它归类为科技成果。
    [11:15:19]
  • [王闯]:
    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科技成果类,一类是标识类。比如说商标、地理标识,但是其中与科技密切相关的,与创新密切相关的,就是科技成果类的,为什么我们专门法院一审不审商标而审技术类呢?就是因为它和科技联系非常密切。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这是我们非常熟悉的论断,而且科技在我们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主导性作用,所以对技术类的保护,就是在保护创新的火种,保护我们创新的热情。我们知识产权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加强对专利的科学技术类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提升我们创新水平,提升我们国家核心竞争力,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从而营造一个比较好的优化科技创新的法制环境,要健全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我们知识产权审理的案件就起到这样的作用。
    [11:15:36]
  • [深圳卫视记者]:
    我们知道这次是在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想问一下对于整个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这次建立的法院对司法改革将占据什么样的地位,将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同时,目前在北、上、广建立了知识产权法院,接下来对于其它地区,包括像四川、云南其它地方,他们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将会有哪些启示性意义?
    [11:17:08]
  • [王闯]:
    知识产权法院是我们三中全会提出来要设立的,而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也专门审议通过了。所以这个知识产权法院不仅仅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制度,也是我们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探索者和先行者。我们中央关于司法改革,要在六个省市试验,知识产权法院一步到位了。中央司改的很多司法改革措施都在这里面要实行的,主审法官员额制、办案责任制,包括人员的分管理,法官的制度保障,还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都要在这里进行的。所以,它运转如何,对整个中国司法体制未来的走向可以说是有重大影响的。
    [11:17:23]
  • [王闯]:
    周强院长说,知识产权法院本身就是我们司改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所有的司改内容都要在我们知识产权法院里实行的,所以它对中国司改的影响和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11:17:39]
  • [王闯]:
    当然,司改的问题面非常广,所以它将来的路也非常长。
    [11:17:52]
  • [王闯]:
    刚才你也谈到,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只规定说先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将来是不是要设立其他法院呢?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有一条规定,说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三年之后,由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规定的实施情况。
    [11:18:05]
  •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记者]:
    请问王闯副庭长,此次出台这个司法解释里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调整,但是在北、上、广都有一些法院在实行民事、行政和刑事的三审合一。我想问的问题是,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是不是意味着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不受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也不再受其他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庭的管辖?
    [11:18:41]
  • [王闯]: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来管辖,这是我们法院已经推进了很多年了。目前,根据我们的数字,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实行三合一的,高级法院有7家,其中有2家实行二合一。在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各90多家。所以,整个三合一是我们目前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一个探索和改革。但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里,我们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明确规定是二合一,没有规定审理刑事案件。这一点我们可以看一下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对这次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一些审议的材料是公布的,那个材料里也有一些常委会的委员们提出了建议说,知识产权法院应该有两个职能,第一是定纷止争,要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行政纠纷案件,同时要打击犯罪,就是要审理刑事案件,要三合一。但是人大常委会决定里,综合了各方面的意见,规定的是二合一。我们认为,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之后,其他的法院已经搞了三合一的,仍然要进行三合一。
    [11:18:57]
  • [王闯]:
    今年6月份,我们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陶凯元副院长在讲话里专门提到了,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行和其他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并行不悖的
    [11:19:09]
  • [法制天地频道记者]:
    知识产权法院将建立法官员额制,这是不是意味着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的比例会更高,法官会更多一些?
    [11:19:38]
  • [王闯]:
    这个问题涉及到司法改革。刚才也谈到了,这类问题涉及面比较广,将来有一个专门性的新闻发布会来讨论这个问题更好。
    [11:19:51]
  • [王闯]:
    目前来看,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员额是非常少的,和其他法院比少,因为强调的是主审法官,要突出法官的核心地位,所以搞分类管理,法官助理、其他行政人员和法官是分类的,这样在一个法院编制固定的情况下,法官的数量肯定相对比较少,这样才突出法官的主体作用。
    [11:20:07]
  • [王闯]:
    这个在探索过程中,具体还没有最后确定,还有待于将来看看结果如何。
    [11:20:21]
  • [孙军工]:
    因为时间的关系,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各位还有什么问题,可以把采访需求留下来,感谢各位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到此结束。
  •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4-11-6 6: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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