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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采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法院

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法院

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2014〕267号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及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有关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如下:

  一、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公开选任原则和注重实绩原则,并突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特点。

  二、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公开选任。其中,院长、副院长、庭长的选任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组织。

  三、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应在从事知识产权及相关审判工作的优秀审判人员中选任,也可在具备同等资格和条件的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的专业人员中选任。

  四、审判人员担任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四级高级法官任职资格;

  (二)具有6年以上相关审判工作经验;

  (三)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

  (四)具有较强的主持庭审及撰写裁判文书能力。

  五、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担任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可由各地参照本意见设定。

  六、法官遴选委员会对法官人选的专业能力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提出差额人选。

  七、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员人选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负责。

  八、知识产权法院院长人选确定后,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其他审判职务人选确定后,由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九、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在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下进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当地党委及政法委员会报告。


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人就《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为指导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组建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更好地了解《意见》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人。

  问:最高人民法院为何专门就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出台指导意见?

  答: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不仅是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更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改革的重大措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专业性较强的审判工作。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能否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法官队伍素质是关键因素之一。为适应当前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需要,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议案》作说明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有关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经过大量摸底调研和论证,反复听取有关部门及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方法院意见,制定出台了该《意见》。《意见》对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的选任原则、选任方式、选任范围、资格条件、专业评审、人选考察、法律任免、组织领导等内容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指导三地开展知识产权法官选任工作,也可供其他地区在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工作中进行借鉴。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起草的总体思路?

  答:《意见》在起草中强调坚持了三点:一是全面体现司法改革要求。根据当前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知识产权法院将实行法官责任制和员额制,进一步突出法官主体地位,这对法官选任条件提出了更高标准。二是突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特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强,要求法官不仅要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还要具有较丰富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尤其是对当前科学技术的总体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一定了解,这对法官的专业审判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符合有关政策法律规定。法官选任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依法开展、于法有据。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的选任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有关规定,还要充分考虑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及知识产权法院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要求,同时必须符合中央有关干部选任规定的要求。为了确保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司法公信力,《意见》特别强调,法官选任工作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公开选任原则和注重实绩原则,并突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特点。

  问:新设知识产权法院如何开展法官选任工作?

  答:根据《意见》要求,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任职法官,将按中央编制部门确定的法官员额一律进行公开选任。公开选任是保障法官素质和能力的有效方式,也是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法官、加强司法公信的重要渠道。关于审判员的选任,《意见》规定的选任范围,既包括从事知识产权及相关审判工作的优秀审判人员,也包括具有同等资格和条件的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的专业人员。根据组建要求,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都必须在法院系统或面向社会选拔产生,而不能直接转任。强调一律公开、面向社会遴选,是知识产权法院与目前其他法院通常做法的显著区别。关于院长、副院长及庭长的选任,根据《意见》规定,除强调公开选任外,还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组织。

  问: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特点和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目前知识产权法官的整体素质,《意见》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员除必须具备基本法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四方面条件。一是具有四级高级法官任职资格,二是具有6年以上相关审判工作经验,三是具备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四是具有较强的主持庭审及撰写裁判文书能力。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相关规定比较,《意见》的规定更高、更严、更具体。由于知识产权法院一律不设副庭长,而是根据法官编制员额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必须更加强调法官人选的专业素养、能力、水平和经验,做到优中选优,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四级法官资格的规定,是这次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的新做法。这说明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任职后,享有的审判权限和职级待遇也将高于目前的全国其他中级法院。《意见》以法官等级方式规定法官的职级待遇条件标志着法官队伍建设的新导向,既充分体现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也有利于选拔职级较低的优秀青年法官在更重要的岗位发挥作用。此外,对面向社会公开选任的法律专业人员,《意见》没有具体规定任职资格和条件,而是要求各地参照《意见》予以设定,以鼓励地方结合自身情况进行探索。

  问:《意见》对法官遴选委员会作了规定,请问法官遴选委员会在法官选任工作中将如何发挥作用?

  答: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是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对于确保法官能力素质,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对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作用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对法官人选的专业能力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提出差额人选。同时规定,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和审判员的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负责。在法官选任环节中引入社会评估机制,是对目前法官选任机制的重大改进,新设知识产权法院在法官选任中对此将进一步探索,为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法官选任制度提供有益实践经验。

  问:请谈一谈如何加强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的组织领导?

  答:成立知识产权法院不仅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更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中央明确提出,要以改革的精神推进知识产权法院组建工作,并就有关组建工作特别是法官队伍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知识产权法院组建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后,我们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全方位探索各项改革措施,尤其是把握好法官选任这个事关法院建设的基础性、根本性节点,在加强统筹协调、选强配齐人员、探索分类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上下功夫,确保知识产权法院组建工作符合法律规定和中央司改的要求。《意见》强调,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都要在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下进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当地党委及政法委员会报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在地方党委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下,我们将努力把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成为全国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标杆和样板,为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人民法院报记者 张伟刚)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4-11-4 8: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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