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课题组日前在京发布《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2014》。这是自2009年以来,该课题组第6次发布年度报告。
据介绍,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课题组联合来自经济学界、知识产权界以及法律界的优秀专家学者,力图通过量化知识产权各项指标,揭示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关联度。该报告采用的数据准确权威、指标体系科学完整,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报告显示,北京、江苏、上海、广东、浙江列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前5位,其中北京连续多年位居榜首。前10位中还包括天津、山东、辽宁、福建、重庆。
为更加直观形象地反映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提供发展参考,课题组将5年间平均得分进行了排名,并以排名为基准,引入了“红绿灯”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绿色对应5年间排前10位的省区市,其知识产权状况较好,应再接再厉;黄色对应排中间11位的省区市,其知识产权状况一般,应引起重视;红色对应排后10位的省区市,其知识产权状况堪忧,应着力发展。
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指数的区域特征依然显著,基本为“东高西低”,由“东部沿海地区”到“中部腹地”再到“西部边远地区”,逐渐降低形成阶梯。从具体省区市排名来看,前10位中仅重庆属于西部,后10位中则全部为中西部地区。除此之外,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长江流域的省份在中西部地区表现突出,四川、重庆、湖北、湖南和安徽的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排名都比较靠前,堪称“异军突起”,这从一个角度表明了长三角的经济辐射效应和知识产权转移能力。(来源:中国工商报)
据悉,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来源:新华社)
10月13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宣布正式推出作品保管版权服务业务,将在最短时间内为著作权人提供作品创作完成证明。当出现版权争议时,保管的作品将成为证明作品权利归属的重要资料。与此同时,向著作权人公开的作品保管服务规则、办理流程及作品保管平台也正式上线。
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作品保管业务模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接受申请人的作品保管申请后,对作品予以保管并出具保管凭证。保管凭证和保管作品可以作为证明作品创作完成的证据。作品保管的证明材料在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过程中即时发挥证明的作用,支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主张。该负责人解释说:“作品保管服务特别关注实用工艺品设计、广告创意、各类大赛等领域,由于这些领域的作品具有更新频率快、可模仿性强、复制成本低等特点,作品从创作完成到著作权人合法使用、传播的过程中,经常被盗用、滥用,创作者在主张合法权益时往往举证困难,不能提供有效的作品创作完成证明,其创意设计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据悉,与作品著作权登记不同,作品保管业务所需时间更短,两个工作日内即可为作品启动保护。(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据国外媒体报道,微软周二正式确认淘汰诺基亚品牌名称。今年四月以70亿美元收购诺基亚之后,微软已经有意释放更换品牌意向,最终这一刻还是来了。之后的Windows Phone将更名为“Microsoft Lumia”。微软将在全球开始品牌重塑计划。
即使在微软正式确认更换品牌之前,诺基亚品牌就已经渐行渐远。一些Windows Phone应用程序,如Nokia Treasure Tag,就已经在最近几个月去掉了Nokia字样。部分诺基亚网站也被重定向到微软网站,而Microsoft Mobile现在是之前诺基亚设备业务的正式名称。
不过,微软上个月还在产品中使用过诺基亚的名字,诺基亚Lumia730和830这两款手机都在正面标有“Nokia”字样,但他们可能是最后的诺基亚手机了。
微软为什么要迅速放弃诺基亚品牌?可能微软觉得有必要简化其智能手机品牌命名,而Nokia字样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该公司还在广告中停止使用“Windows Phone”的命名,而简单的称之为“Windows”。另外也是为了避免产生混淆,目前诺基亚公司依然存在,只不过是退出手机领域。网络、地图和授权业务目前是独立的诺基亚公司的主体。(来源:搜狐IT)
山东省青岛市将设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派出机构,在青岛就能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的各种手续。从青岛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成为继深圳和苏州之后,全国第三个获批设立专利代办机构的城市,根据规划,分理处将设置在崂山区人力资源大厦,待人员、设施到位后将开展各类专利服务业务。
促进知识产权发展
据了解,专利代办处(分理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地方设立的业务派出机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文件、收取专利费用、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等,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地方设立的服务窗口,其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收据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和缴费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相继在全国设立31个专利代办机构,除深圳、苏州外,其他29个均设在省级知识产权局,以省会城市命名。山东省的济南代办处于1985年成立,为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内设机构。青岛分理处由青岛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具有与全国各代办处相同的职能,是该市积极争取国家机构落户,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一个重要突破。
快速提升专利申请量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同意建设专利局济南代办处青岛分理处的批复》(国知发办函字〔2014〕12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济南代办处青岛分理处正式获批。青岛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设置分理处方便专利申请,预计今年青岛市专利申请量在5万件以上,分理处的设立,可以节省大量专利文书往来所需时间,避免人力、财力支出,解决该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缴纳费用过程中的不便,并通过办理专利费用减缓等激励措施,促进该市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的快速提高,此举也在无形之中提高了发明人和企业专利申请的效率。
另外,设立山东青岛分理处,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青岛分理处依职权办理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文件等,将为专利权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利于推动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从市科技局了解到,山东省青岛市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副省级城市的位次,由2010年的第13位上升到2013年的第1位,达到3.2万件;发明专利授权量增幅连续3年居副省级城市首位。2013年全省企业发明专利申请50强中我市占据44席。(来源:青岛早报)
► 知识产权史上的今天 / Today on IP History
2005年10月18日《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年10月18日,“两高”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这个解释主要明确了录音录像制品的数量标准的法律适用问题。
2001年10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被废止
2001年10月23日,为了适应入世的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被废止,但该通知对我国商标、尤其是酒类商品商标的规范使用,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980年10月24日《关于调查处理混同商标的通知》
为妥善解决混同商标问题,1980年10月24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调查处理混同商标的通知》,并提出了混同商标处理原则,将各省混同商标列出清单,先请地方依照原则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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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佳动态 / UNITALEN Activity
近日,集佳合伙人、资深专利代理人李文红应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邀请,为《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及实审答复技巧实务》系列公益讲座授课,来自几十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共10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随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近年来专利申请量增长迅速,与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专利审查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对如何更好地保护自身发明创造技术,如何提高专利的授权率也越来越重视。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专业对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具有不同的特点,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特策划举办企业《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及实审答复技巧实务》系列公益讲座,讲座邀请了代理机构的资深代理人以及专利局资深审查员分别按机械领域、电学领域、化学领域进行授课。
李文红在电学领域的专利代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且在PCT专利申请的处理上有着独到的见解和认识。在本次讲座上,李文红主要讲解了影响专利质量的若干因素,围绕专利申请的各环节(研发、交底、挖掘、布局、撰写、答复、维护)的实务讲解建议如何提升专利质量,并从技术、法律、商业等多个角度探讨了服务企业商业运营的专利工作。
► 法眼观察 / Lawyer’s Analysis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孔繁文
随着计算机、移动终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和飞速发展,通过互联网所公开的信息,正在成为专利无效程序中确定现有技术的重要证据形式。然而,由于网络证据通常是以计算机网络中虚拟形式存在,与传统的七大证据形式有较大不同,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原件”,且容易被修改并难以发现等,这些特性都决定了网络证据认定的特殊性。
《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出版物公开包括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但是,由于互联网的信息量浩如烟海,公众获得的这些信息的可行性和难度千差万别,是否所有储存于互联网中的信息均可以构成出版物公开?
例如,有的企业决定对其某些技术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但是,这些企业又担心,如果其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发生泄漏可能被他人率先申请专利,或者,其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被他人通过独立研发而率先申请专利。这种情况下,虽然中国专利法规定了先用权制度,但由于“原有范围”条款的限制,他人的在先专利将对其生产和经营活动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而且在诉讼中,先用权的证明通常会存在着举证上的困难。尤其是,如果该企业是境外企业,其在境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难以成为在中国境内主张先用权的基础。
所以,出于自身保护的目的,这些企业有动机对其商业秘密中的一些非核心技术进行“技巧性公开”并进行证据保全,以求在他人申请专利后,利用这些保全的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例如,某甲注册一个无人关注的博客,并在确定的时间点将技术资料打包上传至互联网。同时,某甲委托他人在公证处的电脑登录该博客,下载技术资料进行公证后,立即从博客上将技术资料删除。
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出版物公开的条件呢?支持者认为:《审查指南》规定,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因此,基于互联网的开放性,技术资料在互联网上曾经出现过的事实,即足以使其构成出版物公开。
对此,笔者持不同的观点。因为在进行法律事实的认定时,应该以合理性作为一个重要的前提,而不是仅仅从数学的角度上谈论“有”和“无”(即使刑事诉讼程序,也仅要求对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非绝对没有其它可能,遑论专利无效程序属民事程序)。
上文中所列举的例子,类似于这种情况: 甲带着一本书走在前,公证员乙跟在其后,走到荒郊野外后,甲把书丢在路旁,乙公证员对书的内容进行公证,然后甲再把书收走。虽然理论上来说,甲把书丢在路旁后,如果马上有公众路过并阅读该书,该公众可能会获知书本中的技术内容。但是,由于甲选择将该书丢在了通常不会有他人出现的荒郊野外,上述可能性是极其微小的。也真是出于这种考虑,才会有人考虑通过这种“技巧性公开”方式来处理其试图采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让其在知名网站的主页公开该技术内容,由于该技术信息被他人获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某甲是不会接受的。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于现有技术的定义是: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而审查指南对现有技术的定义进一步解释时,采用了“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的这一说法。但是,该“能够”应当是指切实存在的让公众得知的可能性,包括在时间和空间上均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对于公众而言,其从互联网上获取技术信息的途径通常为:通过搜索引擎进行检索、通过在线数据库进行检索、或者直接浏览相关的行业网站、期刊网站、技术论坛、企业网站等,其通往技术信息来源的途径应当是合理的。以笔者所做的上述示例而言,由于该被公证的博客属于鲜有关注的非知名博客,如果在进行公证时,公证处是通过在搜索引擎检索技术词汇的方式直接检索出了该网页,那么可以认为该技术信息处于公众能够得知的状态。反之,如果是申请人直接提供链接地址,而由公证员登录该地址而获取了该技术信息,且网页信息显示该技术信息是在很短时间内才被上传的,那么,认定该技术信息处于公众能够得知的状态则显然有欠恰当。
因此,在考虑让公众得知的可能性时,时间和空间条件应该是互相关联的,一切应当以让审查员合理地确信作为前提。对于知名网站的较浅层次网页而言,短时间的资料上传,哪怕仅有数分钟,被公众获知的可能性也是切实存在、甚至很大的。但是对于非知名网站的较深链接层次,如果信息在该网页的停留时间过短,公众获知该信息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甚至在进行法律事实认定时,可以认为是“不可能”的。可以理解的是,对于后一种情况,即使相关技术信息长期停留在网页上,他人也很难获得。
当然,以上观点仅仅是笔者从法理的角度所提出的一家之言,如果各位同仁有不同观点,欢迎与笔者进行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作者简介:
孔繁文,第四军医大学医学学士、军事医学科学院医学硕士,律师、执业医师、专利代理人。
曾代理过多家跨国公司和国内公司的系列专利纠纷案件,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和行政诉讼,技术领域涉及机械制造、电子、生物化学等。 |
► 论丛博览 / Weekly Point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罗满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专利申请文件具有法律属性,故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往往字斟句酌,追求精炼,因为,权利要求中多一个字、少一个字都可能对专利保护范围存在或大或小的影响。如此的撰写思维模式,加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的主观性,常出现以不清楚为由而发出的审查意见,甚至,由于“过于精炼”而导致新颖性、创造性问题,影响授权前景。
对于代理人而言,基于身份定位,要克服上述问题,需要长时间的经验累积,即使达到了很高的撰写水平,主观、客观上也不能保证每一条权利要求均能达到既精炼又清楚的标准。当权利要求出现上述缺陷而无法授予专利权时,说明书对最终的审查结果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代理人能够充分利用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说明功能。据此,撰写说明书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对于权利要求书中提炼的用语,在说明书中可以多方面解释,甚至口语化解释
这主要针对于自定义用语、可能存在歧义的用语等,前者已经有众多论述,后者往往被忽略。既然存在歧义,表明代理人撰写时已经意识到该用语可能会导致歧义,但并不能找到更合适的用语,或者申请人强调需要用到该用语,上述情况通常是该用语的确可以采用,除非非善意地去理解该用语。此时,若不能在权利要求书中进一步完善,则可以在说明书中多做解释。
比如,申请人的技术方案涉及一种柔性管,强调该管的材质为“柔性”,在与申请人沟通以及查阅相关材料后,代理人认为柔性并非通常的技术用语,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申请人认为“弹性弯曲”也不能完全包含柔性所要表达的意思,故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依然采用柔性进行限定。但在说明书中,代理人记载“该柔性管能够弹性弯曲”。之后,收到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管体开设有侧口,从而具备一定的柔性,即审查意见认为该种结构也属于柔性,此时,基于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将“弹性弯曲”补充至权利要求书,从而与对比文件区别开,赢得授权的机会。
二、对于权利要求书中的结构描述,要结合工作过程、工作原理、工作状态详细描述
除了上述情况,代理人可能并未意识到其权利要求用语不清楚,或者词不达意,而良好的详细描述习惯也会为后续的审查意见答复增加答辩点。
比如,独权中记载“筒体具有沿筒体侧壁移动的动板”,实际要达到的效果是,该动板移动时可将筒体内的填充物顶出。显然,仅记载沿侧壁移动的动板未必能够达到该效果,即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说明书中则明确记载了,“填充物填充前,动板处于筒体底部,填充物填充后,驱动动板沿其侧壁朝筒体开口移动,从而将填充物顶出”。此时,可以将设于底部、顶出填充物等结构描述、功能限定用语补入权利要求,以弥补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获得授权机会。
目前,很多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基本相同,这导致权利要求书产生上述缺陷时,说明书无内容可补,根据附图或是申请人原意加入内容,又往往产生修改超范围的问题,最终丧失了本应能够获得的权利,损坏申请人利益。可见,作为一名合格的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当清楚地划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需要避免漏写,尽量多写(结合发明内容进行详述),甚至可以“啰嗦”,以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作者简介:
罗满,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工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人。
主要从事机械领域专利代理工作,处理过大量的专利案件。所涉及领域包括工程机械、医疗器械、机电设备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