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案例简讯-RLMK-0080 8/1/2013
Por- Shun, Inc. v. Bruce Jenks d/b/a Maple Valley Creamery,
C.A. No. 11-11763-RBC, (D. Mass. Jan. 10, 2013) (Collings, M.J.)
背景
原告Por- Shun, Inc. (“Por-Shun”)对被告Bruce Jenks d/b/a Maple Valley Creamery(“Jenks”)提出诉讼,指控其违反联邦商标法( Lanham Act)的商标侵权及不公平兢争。在2011年12月14日Jenks 除了提出答辩,反驳指称该“Sugar Maple Creamery”商标因是纯描述性,应是无效商标。
Pro-Shun是麻州(Massachusetts)公司, 它于1983年开始营业。Por-Shun销售冰淇淋和一些奶制品及食物。在2009年, Por-Shun推出新系列称为Sugar Maple Creamery的冰淇淋。而Jenks也是麻州的一家冰淇淋公司, 开店的店名叫Maple Valley Creamery.
讨论
双方无法就此名称“Sugar Maple Creamery”的独特性达成统一的看法。法院于是解释商标必需要”有独特性的” (distinctive) ,此商标才受联邦商标法保护 ;商标使用文字名称, 按美国案例可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文字名称与产品性质及成份无直接及间接关联,这类商标名称称之为随意性。例如著名商标萍果(Apple) 本身与电脑及电子产品无关联。第二种商标文字名称是暗示性, 譬如将美容产品申请使用“西施”做商标, 就是暗示性商标。最后一类商标文字名称是纯描述性的,譬如说茶店申请商标“大碗茶”来推销所卖碗茶, 便是纯描述性, 这类商标不受美国商标法保护;除非消费大众一听到“大碗茶”便知道是指那家店或那家公司。商标文字名称要是随意的, 便可收到商标法保护。暗示性商标有可能受到保护,而描述性的商标是只描述产品的特性或成份。若商标只是纯描述性的, 商标应不受到保护, 除非该商标已为销费大众认知。
法院解释”Sugar Maple Creamery”最直接的意思是有糖或 枫糖口胃的奶制品。 所以法院认为”Sugar Maple Creamery”针对冰淇淋产品是纯描述性的。因此认定此”Sugar Maple Creamery”是纯描述性商标,下一步法官要视此商标是否已为消费大众认知来满足被保护的条件。法官检查证据,认定Por-Shun 无法符合要求。法官以下列的因素来考量消费大众认知度:
1.商标的使用状况和时间长度,
2.对商标所做的广告和推销,和
3.商品的名称或商标和此商品之间, 在民众心目中的实际连接度。(这点原告需提出市场调察报告来支持)
Por-Shun 自丛 2009年开始使用”Sugar Maple Creamery”在它的冰淇淋和酸奶容器上。Por-Shun没有雇用任何公关专业来推销该品牌, 没有花广告费, 也没有创建网站推销该品牌。更何况Sugar Maple Creamery产品在麻州(Massachusetts)的 $200 million美金冰淇淋类产品年销售之中只占非常小的部份。基于这些原因,法官认定Por-Shun的商标是描述性,并无法达到消费大众已认知的程度。也就是说原告的商标应是无效的, 不受到商标法保护, 判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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