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数据的结构或是数据的收集和结合都不能成为专利申请的主题
本案是有关 35 U.S.C.§101专利申请的主题资格问题,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裁定针对数据结构的专利诉求,是不属于§101规定专利主题;裁定针对收集和结合数据的方法诉求,只包含抽象的概念并没其他创新是不被允许为申请专利的主题。Digitech Image Technologies, LLC v. Electronics for Imaging, Inc., Case Nos. 13-1600 to 13-1615 (Fed. Cir., July 11, 2014) (Reyna, J.).
Digitech起诉十几家公司,声称其专利是关于生产和“产品配备 (device profile)”的使用,包括某些电子产品 (如数码相机,显示器,电视或打印机) 的数码影像保存空间和色彩的信息。根据该专利及其储存影像数据方法,认为被告电子产品都使用专利,所要求保护的“产品配备”用以减少在不同设备上的数码影像的失真。
该专利有两种类型的诉求,“产品配备”诉求和收集和结合这些产品配备的方法诉求。在“产品配备”诉求的相关部分,“[一个] 产品配备…包括…第一个数据…和第二数据。”一审法院对这专利项目根据§101主张诉求无效,Digitech公司提出上诉。
根据§101,专利主题类别定义为“任何新的和有用的方法,机械,制造,或物品组成,或其任何新的和有用的改进方法”,联邦上诉法院同意一审法院,并解释说,所有方法诉求§101法规中列举的专利主题类别,除了方法诉求,“符合条件的主题必需存在于一些物理的或有形的形式。”因此,由于“产品配备”的诉求是包括两个数据种类,一个用于色彩和一个用于空间信息,而不是在任何有形的实施方案中;故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结论是,Digitech的诉求并不符合任何§101的专利类别。
至于方法诉求,它们符合了“流程(process)”诉求是在§101许可题材类别,但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指出, “,如果他们只包括自然法则,物理现象或抽象的概念,可能仍然没有符合流程诉求的资格。“在原告专利项目的方法诉求,“ [一个] 生产产品配备的方法…包括:产生第一数据…;产生第二数据;以及结合前述第一和第二数据入产品配备中。” 最近最高法院引用 Alice v. CLS Bank (IP Update , Vol. 17, No. 7 ) 案作出决定,认为诉求命题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如果诉求范围不是只有抽象的概念,还包含更多的创造性特征,或许可符合方法诉求的资格,“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发现,在考虑到原告专利项目中是否含有更多创造性特征的说法,除了抽象概念外,并没有发现有创造性的特征。具体而言,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结论是,该专利方法诉求“收集并结合数据的抽象过程,不需要从一个物理产品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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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http://www.cafc.uscourts.gov/images/stories/opinions-orders/13-1600.Opinion.7-9-201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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