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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责与使命

   
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责与使命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 刘春田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保障。我国自1994年设立第一个知识产权审判庭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已经设立了420多个各级知识产权审判庭,已经有2700人的专业审判队伍,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不少案件的判决书体现了法官相当高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增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话语权。同时,知识产权司法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有的影响到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制约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需要从制度、机构上改革才能解决。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决定》言简意赅地指出了解决问题的方向,界定了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责范围。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已就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问题提出议案,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首先要明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我们注意到,在《决定》中,关于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内容置于“三、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13)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而非放在“八、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部分。可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所解决的问题就是排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障碍。中央把握问题实事求是,措施对症下药有力得当。在司法领域,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与技术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的不统一问题。以2013年为例,据统计,全国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近9万件。除去5万余件著作权和2万余件商标权等纠纷外,专利类的案件约1万余件。再除去被调解的部分,那种争议大、涉及技术和法律难题多、需要花力气斟酌的案件数量是有限的。但正是这些案件最反映知识产权司法水平,其被各界关注程度高,国际、国内影响大。按现有的司法组织架构运行,容易造成同类案件判决尺度不一,给整个知识产权司法造成负面评价。

    二是专利权等民事权利确权纠纷循环诉讼问题。在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常常利用规则对权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引发相应的确权程序和相应诉讼,延宕时日。致频发“循环诉讼”,使审判效率低下,审判周期过长,民事权利归属委决不下。

    三是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水平,增强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影响力、话语权问题。

    目前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工作已进入设计和决策阶段,如何界定它的职能,确定它的层级,是问题的关键。从国外经验来看,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院多数也只审理技术类案件。本文认为,知识产权司法的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参酌各国的经验,作为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具有全局观和前瞻性,着眼于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寻求“性价比”最高的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措施。

    按照中央《决定》的意图,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能应体现“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把该法院的核心职能界定为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从实际出发,抓主要矛盾,解决根本的、核心的足以影响全局的问题。主要是涉及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等技术性较强的案件,知识产权的确权案件,以及审查反垄断法执法部门的裁决案件。其他案件,仍由现有的审判机构负责审理。这样安排,既解决了主要矛盾,也对全国各地现存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业务不会造成冲击。我们建议,应谨守分际,不宜突破《决定》划定的知识产权法院职责范围,不宜试图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一揽子解决所有知识产权司法存在的问题,更不宜搭车解决其他问题。以便减少改革的成本,降低探索的难度,避免走弯路。

    此外,有几点需要说明:

    第一,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是财产权利体系的组成部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诸知识产权法,同物权法、债权法一样,是专门财产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不是特别法。知识产权法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故,知识产权法院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都需要适用现有的基本诉讼制度。当然,对于那些不适应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特点与规律的具体程序,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设计。

    第二、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特点,鉴于作为专利权对象的技术的知识性特点,借鉴国外经验,可以建立技术审查官制度。

    第三、鉴于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的科学、技术、艺术、法律等诸方面知识的复杂性、前沿性,知识产权法院可以聘请各方面的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以满足案件审理工作之需。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4-9-3 11: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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