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专门化揭示司法改革现实导向
人民网上海频道舆情分析师 吴心远
2014年09月01日08:00 来源:人民网-上海频道
酝酿近二十年,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终于迎来破壳一刻。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知识产权法院成为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之后,我国新出现的另一种专门人民法院。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消息传出后,舆论普遍认为建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人民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举措。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撰文称,“知识产权法院从设想到即将成为现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体现了我国不断提升并被期冀能够成为社会发展动力的科技创新能力”。
法律的制定往往带有滞后性,如何协调好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经济中的创新活动的关系,是现代社会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而法院的裁判活动恰恰起到了这种协调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审查部高级审查员何春晖认为,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就是为解决这种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不一致性,就是知识产权法院对创新型社会作出的重要贡献之一,也就是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
当然,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建立还需要一个过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管育鹰在中国网发文,此举牵动着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之间职能的明确和划分,必然对我国现行司法体系必然造成某些冲击。在探索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进程中,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仅仅是“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过程中迈出的稳妥第一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也强调,只在北、上、广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为了防止一哄而上,但远没有达到改革的理想目标,改革的第一个目标是破除地方化,所以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要实现跨区域管辖的目标,第二个目标是解决专业化问题,建议下一步再设立两三个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受理技术类的二审案件。
今年6月,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曾强调,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因此,在新一轮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法院将成为观察司法改革的一个窗口。
《知识产权报》评论道:知识产权司法体制直接关乎到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科技体制改革的成败,是司法体制改革重要性和迫切性的集中体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技术创新的保障,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导向,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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