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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对夏洛克.福尔摩斯版权案作出裁决
     著名侦探夏洛克.福尔摩斯(Sherlock Holmes)以及其密友约翰.华生医生(Dr. John H. Watson)的原始人物形象已经不再受版权保护。美国第七巡回上述法院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法官认为不能仅仅通过在之后的故事情节中改变这两个百年文学人物形象而使其版权保护期延长。原来的故事版权到期后,故事中的人物形象对于之后的作者而言便可以“公平使用”了。
 
  一个多世纪前,亚瑟.柯南.道尔爵士(Sir Arthur Conan Doyle)创作了夏洛克.福尔摩斯以及华生医生这两个虚构的人物。从1887年到1927年,道尔创作了60多个侦探故事和小说来塑造这两个人物形象。根据美国版权法,在1923年1月1日之前出版的作品不再受版权保护。因此,道尔有关福尔摩斯的大部分版权作品已经到期。对于在1923年之后出版的10个福尔摩斯故事,其版权将在这些故事最初出版后的95年到期。这些故事的版权已经被转交给了道尔的遗产管理机构——柯南道尔遗产公司。 

  2013年,作者莱斯利.克林格(Leslie Klinger)将原有的以及新的福尔摩斯故事编制成了一本小说选集,书名为《夏洛克.福尔摩斯伴我行》(In the Company of Sherlock Holmes)。然而,道尔遗产公司向克林格的出版商Pegasus Books索要版权许可。遗产公司还指出如果克林格的小说选集未经授权便被出版,那么该机构将阻止亚马逊等零售商出售该书。结果是Pegasus Books拒绝出版克林格的小说选集。 

  克林格随后将道尔遗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宣布其未侵犯道尔的版权。地区法院做出了克林格未侵权的裁决。然而道尔遗产公司基于两点原因对该裁决进行上诉。首先,道尔遗产公司认为地区法院缺乏诉讼标的的管辖权,因为在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实际的案件或纠纷。第二,福尔摩斯和华生医生以及其他角色仍受版权保护,因为他们是综合的人物形象,是通过一系列福尔摩斯的故事(其中包括那些仍受美国版权保护的故事)而逐渐发展而来的。 

  第七巡回法院驳回了上述两个观点。该法院认为阻止零售商进行书籍分销的威胁以及提起侵权诉讼的隐形威胁构成了实际的纠纷。该法院还维持了地区法院做出的克林格未侵权的裁决,因为当一个故事进入公共领域后,故事的元素,包括受过期版权保护的人物形象对于后续作者而言都是可以进行公平使用的。 

  在后续作品中使用相同的人物形象的做法很常见,并且从1887年开始创建的福尔摩斯和华生医生的人物形象的原始作品版权已经到期。仍受版权保护的剩下的10个福尔摩斯故事也仅仅涉及道尔在这10个故事中对原始的福尔摩斯和华生医生的形象的补充。换句话说,对人物原始形象之后的补充不能够使人物原始形象的过期的版权得到延展。 

  最终,法院认为道尔遗产公司不是试图保护最后10部仍受版权保护的福尔摩斯故事中对人物形象新加入的特征,而是想要保护未支付许可费便出版的任何有关福尔摩斯和华生医生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想要确定侵权会将道尔原始故事中福尔摩斯和华生医生的人物形象的版权保护不恰当地延长至135年。 

  注意事项:如果试图对基于过期版权的后续衍生作品实施版权保护,那么在仍受版权保护的衍生作品中加入与已过期元素截然不同的新元素非常重要。(来源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4-8-28 6: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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