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案例简讯-RLMK-0079 7/15/2013
Bern Unlimited, Inc. v. Burton Corp., 2013 WL 2149674 (D. Mass. May 15, 2013)
背景 原告Bern Unlimited, Inc. (“Bern”) 起诉它的五个兢争对手产品外观(Trade Dress)侵权; 原告生产销售 “圆型轮廓的头盔”和“与众不同的遮阳板”的受产品外观保护的运动头盔。原先Bern只针对该头盔设计专利起诉Burton Corp.,但随后修改告诉书为包括其侵犯及稀释产品外观, 和不公平兢争。 被告都是做自行车,滑雪和 水上运动使用的头盔厂商, 要求法院做简易判决(Summary Judgement), 并声称原告的产品外观是功用性的, 因此不应受保护。被告提出的证据是原告针对头盔形状功用性所做的头盔广告。例子包括对遮阳板的描述是“无论是阳光明亮或下雨的日子,都提供给滑雪选手具保护和方便性的帽沿,”及形容头盔的形状是“不是顶在头上而是符合人体工学的完全贴在头上提供全面的保护。”
讨论 地方法院根据In re Morton Morwich Product, Inc. 671 F. 2d 1323(CCPA 1982) 一案判例分析, 再评估所谓的头盔的功能性,包括: 1. 是否有申请与该功用性相关实用专利? 2. 是否用广告宣传该特性是功用性? 3. 兢争者是否在制造类似产品时可以找到取代此一特性的选择? 4. 此特性是否是减少制造成本必需的? 被告声称赞同在原告的广告宣传中发现原告强调头盔设计的优越性及功用性。当法官检视被告所提出的证据,依据Morton-Norwich案例中提出4项因素分析评估, 只符合第二项因素,其余三个因素都不符;所以法院最终拒绝被告称其并未侵犯原告产品外观的简易判决申请, 除了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之外,法官认定原告的反驳证据,原告指出遮阳板最初的设计是以功用性为出发点,但最终其外型也有加入原告独特美观设计的因素在内,因此是受到产品外观保护的。
结论 这个案例是非常值得注意的, 因为它点明了就算提供强调产品功用性广告如此重大的证据,这样单独的证据还是不足够让法官做出简易判决;美国法官对决定简易判决的要求是只要原告,被告双方,有任何可争议处尚未解决,法官便不会允许简易判决, 整个法律程序需进入“采证”阶段, 采证完, 如争议处得以澄清, 双方都可向法官再申请简易判决。
© copyright 2013 Kao H 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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