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 杨旭
概要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目标是解决专利商标确权授权重复诉讼以及专利审判标准不一致等法
律适用问题,以激发创新企业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热情,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因
此,知识产权法院职责范围宜限制在专利商标确权授权的审理和专利民事二审案件等相
关问题。2013年专利商标行政确权案为2901件和专利民事二审案件不超过2000件(经测
算)。基于此,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宜为一家二审法院,级别为高级法院,可外聘专家组
成产业与技术咨询委员会,内设审判指导委员会,内设8到10个审判庭,人员编制50-80
人,年预算2000-3000万。原则上,全国中院为专利一审法院,各省高院不再受理专利
二审案件。其他均按既有机制运行。
设立原则
设立方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措施均有针对性,并能解决核心问题。
(二)效率原则。措施都经优化,有利于各方参与,有利于提高效率。
(三)最小改动原则。解决核心问题,并尊重现状,有利于工作开展。
(四)可持续和均衡原则。既强调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又顾及知识产权的普遍性。
重点内容摘要
(一)级别和职能。知识产权法院是独立的法院,属中央事权,预算单列,内部级别为
正局级,院长高配为副部级,法院建立审判指导委员会,法官为全国人大任命。知识产
权法院的主要职能为审理专利上诉案件(二审),审理不服专利复审委、商标评审委等
部门审理的授权确权案件,以及有关指导工作。
(二)内设机构、人员与预算。践行试点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合议庭审判长负责制。审
判指导委员会应合议庭要求进行案件指导,为法官排忧解难,作为法官的坚强后盾,案
件最终由审判长最终负责。内设8到10个审判庭,设专利审判庭若干,专利无效庭若
干、商标审判庭若干、竞争审判庭、刑事指导庭。鉴于案件目前在5000件之内,编制暂
定50-80人。年预算2000-3000万。人员主要来自北京市高院、北京市一中院、专利复审
委、商标评审委、地方高级法院等。
(三)院长人选。院长是知识产权法院的首脑,决定着事业的成败。知识产权法院院
长,可以在法院系统或者具有类似经验的人群中产生,必须具有深厚的审判经验,有产
业背景,自觉践行创新驱动发展理念。目前,可由最高法院相关法庭(民三、民四)庭
长,专利复审委副主任,或者地方高级人法院院长以及部分省市知识产权局局长中产
生,可以在最高院副院长中产生。
(四)业务建设,知识产权法院制定法院工作5年规划和10年规划,与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配套。在提升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方面,要有明确的目标和措施,对于我国产业在初
期可能给予国外跨国企业巨额赔偿方面要有充分估计,指导企业提前布局,采取适当的
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