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机制改革探讨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蒋志培博士
www.chianiprlaw.cn
2009年11月
蒋志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等任高级访问学者,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客座教授。
1968年参加工作,1979年起从事司法工作,1990年经遴选调任最高法院任法官,1996年组建知产庭任副庭长,2000年任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8年9月卸任退休从事法律教学、咨询服务工作。
2004年、2005年连续被推选为全球50个知识产权法律知名人士之一。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AIPPI)副会长、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法官学会理事。
1999年起创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www.chinaiprlaw.cn ;任该网站CEO。
一、 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迫切性突显
随着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以致经济危机的突现,支撑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条件和因素出现了变数。 在采取一系列超常拉动的经济措施同时,创新、改变和调整发展经济的结构方式,始终是关键的一环。也许正是时机。否则原有潜在和新引发的矛盾会凸现……
在为经济发展大局服务、为民服务的形势要求下,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不完善环节日益凸显。
一方面,面对这样的经济形势,会给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带来阻碍,整个机制的润滑度降低。企业和社会对维权的投入也会减少。同时局部或者一些领域维权立场的松动和客观纠纷的突增,都会在量和质上给知识产权诉讼带来过重的压力,处理难度加大。
知识产权“大跃进”?NON-PRACTICING ENTITIES 在活动?专利战场转移?
司法权威和公正性受到严酷的考验。司法水平的提升,也受到中介服务水平和企业素质的制约。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授权与侵权诉讼交叉、期间冗长、层级多,司法终审权的不到位,执法力量分散,涉及法律适用与诉讼程序制度不完善等,加剧了不适应的状况。
加之已在进行的经济结构、经济发展方式的深层次调整,创新性国家建设和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导向,使得当前正处在一个与我国入世阶段不同的发展转型阶段。
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改革
这个趋势需要一个法治、有力、便捷、公平、透明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需要在知识产权法律等领域的国际合作
组织跨国法律服务、语言沟通顺畅、素质精良、富有实务经验的团队,从业道德操守良好,对中国充分了解、对中小企业有感情的团队
在知识产权诉讼机制方面已经取得了进展:
设立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庭,分类集中管辖逐步扩大基层法院管辖
精细办案提高水平,为此在符合trips协议修改法律的基础上,由最高审判机关制定司法解释,加强审判监督和公开判决书等更透明的制度
业务领域逐步扩大:反垄断、驰名商标认定、“三合一”综合审判组织 成立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工作小组
增加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编制和内设机构
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但是制度性的一些缺陷和更加符合实际需要的进一步完善,尚待努力
对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改革,是出路
对存在体制和工作机制上的问题,时间冗长、层级多,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设身处地考虑少 商标评审效率 专利复审积攒的问题
司法复审投入不足,法院资源的整合,比如行政与民事审判力量的整合;刑事、民事和行政力量的整合 听证、庭审规范和充分披露事实,调解依法与适度……
在发达国家存在类似的问题,与市场和企业等经营者需求差距很大 难以承担这样重担和挑战
改革机制意味着动他人的蛋糕,不同利益的冲突和认识的深化,机制的改革必须来一番思想上的解放;
应当遵循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初衷,避免其弊端,发挥其最佳的促进经济科技发展和尊重人类的知识以及创造性地的功能
或许不久的将来,中国更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在全球发展自己
知识产权诉讼只是这部大机器的一个部分,不能代替全局,提倡多种途径化解纠纷 但应当提供良好的诉讼法律环境,是法官的良知和责任。也是国家决策层应当考虑的问题。
在统一我国专利、商标的确权和授权无效司法复审审判组织的基础上,考虑北京筹建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改变无效司法复审的程序层次;
赋予法院能够作出包括发回重新决定、改变错误复审决定等确权授权终局裁判的权利;
在地方法院对民事、行政司法复审案件由统一审判组织审判;
根据需要和可能将刑事、民事和行政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由综合性审判组织审判;
最高法院将大量一般知识产权再审案件交首都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审查,发挥该专门法院的职能和作用;
最高法院集中精力审判重大案件和宏观指导
坚持公开审理、增加司法保护机制的透明度,坚持裁判文书和审判信息上网;
借鉴国际的先进经验,但不是照搬现成的,都有区别,都是本民族历史法律沿革发展形成的,这样的设想是世界上独有特色符合国情的比较先进可行的制度设置。
谢谢,大家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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