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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者说“闹庭”:“闹庭”现象与“藐视法庭罪”
马良骥
 

前些年,香港TVB法政类电视剧《法证先锋》、《真相》等的热播大家可能还有印象,且不说其精彩、引人入胜的桥段让观众们欲罢不能,一句“本席要控告你藐视法庭”,让多少人对法庭肃然起敬。然而,近些年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却出现了一种极为“奇葩”的“闹庭”现象——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不针对对方当事人,而是针对法官、法庭,进行“死磕”或者“胡搅蛮缠”,使庄严肃静的法庭,出现了极不和谐的声音。此刻对照一下域外“藐视法庭罪”的设置或许对我们有所启示。

藐视法庭罪的历史渊源

藐视法庭罪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罪名,早在17世纪英国就确立了藐视法庭罪。1631年,一个英国人在英格兰被判重罪。然而,此人对该罪名非常愤怒,在判决宣读之后,他便把一块砖头掷向法官。尽管砖头并没有击中法官,但是此人最终仍被砍断右手,并被绞死在法院门前。这是判例法上法官以蔑视法庭罪来控制法庭形势的一个典型权力表征,开启了藐视法庭罪之先河。此后,藐视法庭罪便成为捍卫法庭秩序、法官尊严和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屏障和坚强后盾,并随着各国的司法改革进程而不断发展嬗变。同为普通法系的美国,继受了英国普通法上的藐视法庭罪,并于1789年颁布了《司法法》,规定法院对一切侮辱或妨碍司法的言行,均可判处罚金或监禁。

当今世界各国已普遍设立的“藐视法庭罪”,如意大利、俄罗斯、韩国、日本等国在法律中都明文加以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打击那些恶意挑战司法权威,损害一国法治秩序的行为。虽然规定的方式有所不同,但其主要内容一般都涵盖了以下两种行为:即激怒法庭和当面藐视法庭。激怒法庭往往是在司法场所之外(特别是在媒体上)对于法官、法院的工作及法院的判决所作的言词评价。法律对上述行为的禁止,其目的就在于保障司法的公正与权威,避免不当言论损害公众对于司法的信念。当面藐视法庭,指在法庭上直接冒犯法庭秩序或法官。对此类行为,所有法院都具有可以罚款或者判决入狱的权力。法官可以惩罚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攻击他人的行为,或者限制某些威胁性词语的使用。可见无论是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不仅禁止当面对法官不敬的行为,甚至在法庭之外对法官或法庭“指手画脚”的行为也是不允许的,任何人如果胆敢“藐视法庭”都将受到制裁。

“闹庭”现象

面对严厉的惩戒措施,“闹庭”现象在上述国家几乎是一个闻所未闻的名词。然而,在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审判过程中,“闹庭”现象却越演越烈,从刑事审判不断蔓延到行政审判、民事审判。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本人由于情绪激动,偶尔作出一些过激的行为,从情理上或许还不足为奇,但现在一些受过专业化训练的律师也加入到“闹庭”的队伍中来。律师不与公诉人及对方当事人抗辩,反而同主持庭审的法官进行对抗,甚至演变成了“对手”,“死磕”法官,这就“天理难容”了。根据笔者的审判经验,现在的“闹庭”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当事人或代理人打乱法官庭审时所引导的节奏,其在庭审中无正当理由滥用回避权,使庭审活动非正常中止,给案件的审理制造困扰;二是当事人或代理人不当行使庭审中的程序异议权,在庭审过程中反复对法官提出不当的抗议、反对,甚至“警告”法官,给庭审的顺利进行制造了障碍;三是侵犯法官的诉讼许可权,主要是当事人或代理人未经法官允许擅自发言及在法庭上随意走动实施不当行为;四是当事人或代理人侵犯法官的诉讼制止权,例如在有的案件中不顾法官的制止,发微博、拍照等行为;五是挑战法官庭审秩序维持权,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或代理人不服法官对其训诫决定,甚至辱骂法官;六是侵犯法官独立作出司法裁判的权力,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或代理人会在庭审中用言语鼓动旁听群众,对法官施加不当影响,干扰法官依法判案。然而对如此拙劣的“闹庭”行为,对于中国的法官们,却成为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两者背后的文化基因对照

法庭秩序是一面棱镜,可以折射出中外法庭文化基因的内在差异。“藐视法庭罪”背后的文化基因是法庭严格遵循法律、遵循理性的司法精神,它是对法治的一种信仰,而不是对权力的信仰。“藐视法庭罪”的设置能感受到此种文化基因中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更是对法庭、对法官的尊重。“藐视法庭罪”的设置必然对应着法官自身对法治的信仰,作为法官最高准则就是“法律”,而不是其他任何理由;民众高度依赖法官,在这种文化基因中会有“如果连法官都难以相信,那是难以想象的”的笃定。

而“闹庭”现象背后是司法权威的缺位,是法治文化的缺失,是法治信仰的缺乏。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民众深层次法治意识的淡薄,缺乏对法治的信任,更鲜见对法治的信仰,认为其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不起太大的作用,民众们遇到问题,更愿意通过信访、上访找上级党委和政府解决问题,甚至是通过“缠访”、“闹访”解决问题。笔者认为“闹庭”现象就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闹访”思想的延伸,它反映的是对“权力”甚至“暴力”的崇拜,而排斥的恰恰是对法治和理性的尊重。众所周知,开庭审理案件是裁判的基础,也是诉讼参与人充分陈述和辩解的讲理平台。维护法庭秩序、有理有节地实施诉讼行为是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遵守的义务。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应是寻求其委托人无罪、罪轻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重点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讼阶段对公诉机关所指正的证据及适用法律提出意见,而不是哗众取宠式的违反法庭秩序;行政案件中原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证据、适用法律及程序是否合法提出意见,亦非通过鼓动旁听群众对法庭施加不当影响;民事案件中的各方当事人同样应就自己的诉求,在法律上寻求依据,而不是靠吵吵闹闹赢得诉讼。如果把话说得重一点,“闹庭”就是“文革”糟粕思想的残余,是对“暴力”斗争文化的膜拜,是对法官的正直和中立进行攻击,与和平、理性的法治文化格格不入。

解决“闹庭”应从服从法律起步

“闹庭”现象从根源上分析,其可能与我国民众缺乏法治信仰有关。我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文化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礼”、“德”对中国传统社会以及公众的心理造成的影响往往大于民众对“法”的信仰。加上“官本位”思想在中国社会的根深蒂固,民众对“权力”的认同远远超过对“法”或者说对“规则”的认同。在这种情形下,有些人就借“维权”之名,说一些不着边际的“理”,通过“闹”,指望“权力”干预“审判”,以达到其相应的政治、经济及其他目的。从本质上讲,“闹庭”现象并不是争取权利的态度,而是破坏法治的小动作,是一种没有尊严的消极违抗。针对上述现象,只有法治的解决方式才是可行的,即对各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求应当予以尊重,法官在诉讼中对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益必须予以充分保障,在裁判中恪守公平、公正的司法底线,以公正程序和结果赢得当事人对法庭的尊重和信任。此外,“闹庭”是人为地消耗和浪费宝贵司法资源的行为,同时还严重损害法官、法院在社会民众中的形象,损害司法独立审判的法治基石,它是司法权威之殇,是法治秩序建构的负能量。故对严重违法的“闹庭”行为绝不能姑息,不能无原则的让步和“息事宁人”,应适时举起“除魔杖”清除那些法治建设中的“妖魔鬼怪”。让遵守法律、以合乎法治的精神行事,成为一种习惯,谁都不能因一己之“利”而拒绝遵守应当普遍服从的“法”。解决“闹庭”现在就是一个法治信仰的培养过程,它需要从普遍服从法律起步,而普遍服从法律应从最起码的遵守法庭秩序做起。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4-5-21 1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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