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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十大案例

4月24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白皮书涵盖了湖南法院201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等十大典型案例。

2013年,湖南全省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74件,民事二审案件85件。刑事案件85件,生效判决中,有145人被判处刑罚。行政案件47件。近三年来,全省法院按照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相关规范,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率达100%。

湖南法院以加强保护为司法导向,有效回应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切实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全省法院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适当加大证据保全和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对于符合证据保全或者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案件,及时采取相关保全或者调查措施。努力提高法官的证据审核认定能力,通过培训、案例指导等形式引导法官把握优势证据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提高事实认定质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鼓励当事人积极提供掌握的全部证据,对于故意逾期举证、毁损证据、抗拒证据保全等妨碍查明事实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给予程序和实体制裁。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和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的行为从重判赔,如对销售明知是假冒金利来服饰、五粮液酒的侵权行为,法院判处了较高的赔偿数额。同时,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机制,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试点,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完善专家咨询、专家陪审员、技术事实查明等审判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邱则有诉长沙市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0)株中法民三初字第5号

(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61号

原告:邱则有

被告:长沙市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邱则有系“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被告长沙市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允许,在“株洲欧洲城服饰市场”工程项目中使用了该专利技术,邱则有以该专利中的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和八项从属权利要求分别主张权利。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案件点评】本案原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分别落入涉案专利中的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和八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两级法院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以及司法解释,将原告主张的每项权利要求均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进行逐一比对,从而作出侵权判定,彰显司法保护职能。

2.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宝松利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绵窖酒厂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516号

(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1号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宝松利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绵窖酒厂

【案情简介】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系“绵竹大曲及图”等四枚商标的商标权人。深圳市宝松利实业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经核准注册的“锦竹及图”商标。宝松利公司委托案外人设计并印制“锦竹大曲”圆形酒瓶的瓶贴,还提供了“绵竹大曲”圆形酒瓶及其瓶贴作为“锦竹大曲”瓶贴制作的参考样本,同时提供了“锦竹大曲”瓶标样品给四川省绵竹绵窖酒厂,后者委托案外人加工“锦竹大曲”白酒的圆形酒瓶,委托案外人加工生产“锦竹大曲”白酒,还单独在其工厂内生产方形瓶“锦竹大曲”。在2008年10月湖南省长沙市举办的“2008年秋季(长沙)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上有“锦竹大曲”白酒展示并销售。法院认为,原告的“绵竹大曲”文字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显著性,被告生产“锦竹大曲”白酒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锦竹大曲”标识的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中全面分析了“绵竹大曲”标识显著性产生的过程,论述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中的共同点,有针对性地回答了被告关于绵竹大曲显著性的疑问。同时,适当界定商标权利保护界限,在保护原告商标权利的同时,还对原告意图滥用商标权利的请求进行了限制并驳回,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充分考虑了利益平衡原则。

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厦门药掌柜药业有限公司、金华恒迪医药用品有限公司、郴州同安医药有限公司、段俊涛侵犯商标权、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案号:(2010)永中法民三初字第8、10号

(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30、31号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药掌柜药业有限公司、金华恒迪医药用品有限公司、郴州同安医药有限公司、段俊涛

【案情简介】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是QQ企鹅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QQ文字的商标权人,该QQ文字被核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被告厦门药掌柜药业有限公司、金华恒迪医药用品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创口贴上擅自使用QQ企鹅卡通形象和QQ文字商标。被告郴州同安医药有限公司、段俊涛分别在湖南省郴州市、永州市境内销售了上述商品。法院认为,被告厦门药掌柜药业有限公司、被告金华恒迪医药用品有限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QQ创口贴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因QQ商标的显著性,被告郴州同安医药有限公司、被告段俊涛应当知道其销售的是侵权产品,判令被告郴州同安医药有限公司、被告段俊涛立即停止销售QQ创口贴。

【案件点评】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上,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商品的包装、装潢使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医药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知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号:(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356号

(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9号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医药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知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第331581号“前列康”文字商标、第545266号“前列康”文字商标、第1312716号“前列康”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上述商标多次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被告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医药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知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允许,在其生产的类似产品上使用原告的商标。法院认为,被告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医药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知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6万元。

【案件点评】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津江啤酒有限公司、傅连香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号:(2010)常中民三初字第19号

(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60号

原告: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湖北津江啤酒有限公司、傅连香

【案情简介】武汉长江生态科学院系第1213430号“生态”文字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其于2002年12月17日与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内唯一授权生产商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对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提起诉讼。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相继开发生产了“国人生态”、“重庆生态”、“纯生态”、“生态清爽”、“精生态”、“绿生态”、“银生态”等系列啤酒。“生态”商标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称号。傅连香从2010年4月开始经销由湖北津江啤酒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标贴为“纯生态”的啤酒。傅连香提供了由湖南省慈利县洁净天地开出的进货凭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湖北津江啤酒有限公司生产津江啤酒瓶贴上突出使用“纯生态”三字,系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造成误导公众的结果,因而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的损害赔偿金额。

【案件点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商标侵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构成商标侵权,但能提供合法来源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6.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诉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朱开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026号

(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9号

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朱开强

【案情简介】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多首流行音乐歌曲。被告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复制了录有原告拥有版权的歌曲的光碟并销售,朱开强在其经营的店内销售由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生产制作、包含了涉案1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光碟。法院认为,原告享有涉案歌曲,被告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朱开强未经允许复制、销售其光碟,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6万元。

【案件点评】歌曲侵权在实际生活中屡见不鲜,本案依法保护了原告的著作权,有利于阻止社会上歌曲版权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恶化,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保护著作权、打击盗版方面的决心。

7、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及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9)潭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

(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1号

原告: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干法氟化铝生产工艺系原告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原告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商业秘密,双方签定了具有赔偿性质的协议书。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本案二审在法院的主持下以调解方式结案。

【案件点评】企业商业秘密依法受法律保护,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以网吧为被告的著作权侵权系列案

案号:(2010)郴民三初字第38号等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等

被告:部分网吧经营业主

【案情简介】原告依法取得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等电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网吧未经许可,将上述作品置于网吧服务器上,或者通过特定链接的方式向网吧用户提供上述作品的点播服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案件点评】网吧等经营类场所通过其局域网或在线播放等服务吸引顾客,往往忽视影视作品的来源是否得到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或许可,最终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网吧经营者只有提高权利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才能顺利经营,避免身陷侵权纠纷。在我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绝大部分网吧业主能意识行为的侵权性,与原告和解或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9.以KTV经营场所为被告的著作权侵权系列案

案号:(2010)邵中民三初字第17、18号等

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中音传播公司等

被告:部分KTV经营业主。

【案情简介】原告经原始著作权人授权,获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KTV经营行业独家行使许可KTV经营者复制保存、放映及向其收费等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亦未经原始著作权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涉案作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KTV场所放映MV音乐电视作品,并从其卡拉OK曲库中将上述作品删除;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件点评】被告对其经营场所内所播放歌曲的合法来源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其合法来源的辩称并不构成法定的免责事由,被告应就其侵权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解决了原被告之间已经发生的侵权纠纷,同时,也引导被告合法经营,在使用他人作品进行经营时须向权利人交纳许可使用费。

10.吴飞、罗杰侵犯著作权罪一案

案号:(2011)澧刑初字第30号

一审法院:澧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飞、罗杰

【案情简介】被告人吴飞、罗杰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传奇游戏著作权人韩国Actoz Soft CO.Ltd公司的许可,非法从互联网上复制下载由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独家运营的传奇网络游戏软件,通过租用广东、浙江等地的服务器,在常德市武陵区一出租屋内私自架设网络平台,非法运营传奇游戏,并通过在网上发布广告来吸引玩家,向玩家出售虚拟游戏装备牟取利益。至2010年8月,被告人吴飞、罗杰通过皇冠支付平台绑定的银行卡获取非法经营数额960589元。

法院认为韩国Actoz Soft Co.Ltd公司及Wemade Entertainment Co.Ltd公司拥有网络游戏“传奇”或“传奇2”或“热血传奇”的著作权,被告人吴飞、罗杰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上述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从互联网上购买“热血传奇”中的《1.80战神复古传奇》网络游戏版本,直接编制成盗版《管家80》游戏软件,并将该盗版网络游戏放置于其租用的服务器上进行运营,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决被告人吴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被告人罗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没收了非法所得和犯罪工具。

【案件点评】在没有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将权利人的网络游戏版本编制成盗版游戏软件,并将该盗版网络游戏放置于其自有或租用的服务器上进行运营,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的判决,体现了信息网络技术条件下人民法院对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4-4-25 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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