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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截至2013年底九家调研企业各类商标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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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九家调研企业对知识产权运营保护系统实施情况 |
位于苏州市虎丘区的苏州科技城是全国首家由科技部、江苏省政府和苏州市政府共建的大型科技创新基地,有着良好的区域创新环境和平台,近年来吸引了大批国内外研发创新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入驻。当前,在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大格局中,知识产权占有重要的地位,苏州科技城拥有众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经济效应,推动创新经济、品牌经济发展,虎丘区法院近期对科技城部分典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运营情况进行调研,拟发现问题并着力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以进一步推动区内创新经济、品牌经济及产业集群向更高质量发展。
一、调研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及运营保护系统实施情况
调研对象为入驻苏州科技城的九家较为典型的高新技术企业。截至2013年底,该九家企业共有自主商标20件,其中苏州市知名商标2件,江苏省著名商标3件,中国驰名商标1件(见图一),共拥有专利449项、著作权19件。
九家企业中有五家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或商标战略,仅有一家企业制定了较为系统的商标战略,在提及为何没有自己的商标时,企业表示原因主要有:商标的意识不强;商标的培育时间太长,不能有立竿见影的效果;无专门的商标专员,对商标不重视等。仅有一家企业在运营中使用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另有一家企业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作为出资,其余企业都不了解也没有使用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对于新技术成果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有四家企业以申报专利的形式进行保护,有五家企业以部分技术申报专利、部分技术予以保密的方式进行保护。对防止技术研发中的泄密问题,有七家企业选择了与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见图二)
二、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及保护系统实施存在的问题
(一)培育商标的意识不足。从调研的数据情况来看,高达五家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或商标战略,企业的商标意识及商标战略意识都仍较为薄弱,对于商标对企业长远发展所附作用不重视,对于企业商标的投入仍不足够,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及商标战略推动的动力。知名品牌的形成与企业长期的商标战略的实施是密不可分的。在走访调研的九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有五家没有自己独立的商标。比如某高科技公司每年的合同额在数十亿元,生产了大批的高科技产品,有很多产品也是与他人合作研发生产,但在产品上却没有该公司自己的商标,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与此同时,商标战略的成功实施又与商标质押融资的质量相辅相成。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营不够。九家企业中仅有两家企业直接或间接使用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其余企业未使用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过与企业的访谈发现,未使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原因主要有: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什么模式来进行知产质押贷款;认为没有必要;银行不接受知识产权质押;因缺乏权威可信高效的评估机构,知识产权价值不能得到有效评估等。因此可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宣传力度及社会的接受程序不高,知识产权运营的“活性”程度不高,使“无形知识产权”发挥“有形经济效力”的意识还不够活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资金的一种相对新型的融资方式。据统计,我国从2006年1月至2011年6月,已累计实现专利权质押3361件,质押金额达318.5亿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将成为高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融资渠道。苏州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融资渠道,加快企业发展步伐。在对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的走访调研中,其负责人介绍,公司利用专利质押贷款到3000万元,有效地提升了公司的资金运营实力,助推公司更好发展。因此,积极引导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对企业的壮大和区域经济质量的提升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商业秘密及专有技术保护机制不完善。对于新技术成果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从调研数据来看,总体来说企业都有一定的保密意识,但实施起来措施都较为简单机械,制度并不完备,容易引起纠纷,一旦引起纠纷,造成的损失可能较大。因此,大部分企业仍然缺乏完善的对新技术成果的保护机制。比如对于保密协议的签订,大部分企业都是从互联网上下载格式的保密协议与相关人员签订,而缺乏后续的落实制度,更谈不上完备的保护机制了。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极易成为竞争对手觊觎的目标。因此,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保护机制的完善是保证企业正常发展的基石。在调研走访中发现,大部分企业通常都会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但容易忽略的是:虽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但在发生纠纷时却难以证明这一点,在解决纠纷或诉讼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有必要通过一系列措施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运营的目的是让权利活起来,而商标战略的实施、权利的质押融资及专有技术的保护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效应的三个重要方面,对这三个方面的引导与激励可以有效地推动企业创新经济的发展。
三、知识产权运营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引导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使“无形”知识产权发挥“有形”经济效应
一是加强相关政策引导、强化融资渠道宣传。走访调研发现,很多企业并不是不想充分把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利用起来,而是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不了解。早在2010年8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表明了国家对于强化知识产权融资的支持力度。因此,加大相关政策引导和宣传的力度,积极实施政府主导型推进模式,将有效地加快企业知识产权经济效应的实现。
二是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管理体系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首先要解决值多少钱的问题。虽然财政部在数年前即已颁布《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但因其可操作性较弱,随意性较强,同时评估行业整体还不够成熟,评估市场仍有待完善,影响了知识产权评估的质量和可信度。这也是有些企业想进行知识产权融资,但却无从下手的原因所在。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管理体系的规范与逐步完善是推动知产融资的基石,建议工商、银监、知识产权等相关职能部门能协调合作,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融资准则,完善评估体系,建议企业能充分利用专业评估服务,选择专业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对质押权利进行评估,以增强评估的公信力,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和损失。
三是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制。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应对银行探索和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模式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支持,银监部门应引导商业银行逐渐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并做好风险评估体系。在调研中,虎丘法院亦通过座谈会的形式发放了“司法服务卡”并开通了电子邮箱,接受企业的咨询与监督,同时公开知识产权庭QQ号码、法院新浪微博等,与企业法务人员文字、语音、视频互动,力图为所碰到的法律难题提供咨询。
(二)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推动区内品牌经济发展
一是引导。很多企业尤其是制造型企业并没有商标权的意识,也没有自己的商标战略,有些企业不舍得对商标进行投资,认为品牌商标的创建与培育耗时太长,效果不明显。但实际上,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表现。因此,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商标观、品牌观,引导企业更新观念,舍得投入,充分发挥商标战略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具体操作上,建议除了大力组织宣传与培训外,也可以考虑出台相关实施商标战略的指导性意见或纲要,并通过政策奖励等帮扶机制来激励企业实施自己的商标战略,加强企业实施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苏州虎丘区目前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和奖励政策,如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可一次性获得奖励100万元,较好地带动了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规范。首先,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商标的创建需要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要避免“傍名牌”、“搭便车”的情况出现。如果自己本身就是知名商标,要注意防止被他人侵权的情况,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怠于维权,因为商标权诉讼维护的不但是商标专用权和企业的信誉,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商标企业的相关市场。其次,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角度来看,建议要及时查处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不定期对辖区市场进行治理,从司法部门来看,需在打击各类商标侵权行为的同时注重裁判结果的宣传,扩大裁判的影响力以净化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保护机制,提升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水平
一是提高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对于一个掌握核心商业秘密并据此获得竞争优势的企业来说,能否通过强有力的保护措施继续持有其商业秘密,将决定企业能否继续保持其核心竞争力,甚至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比如某饮料公司多年以来一直稳居碳酸饮料老大的位置,其保护好饮料配方是关键因素。因此,提高企业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的保护意识是完善企业保护机制的前提。虎丘法院通过“每月一案”(即通过发送邮件或邮寄的方式每月向有关企业报送一个典型案例)的方式,进一步提高企业在防范商业秘密泄露方面的法律意识,推动企业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保护机制的完善。
二是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保护机制。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商业秘密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是容易被获取并侵害的,但被侵害后进行诉讼却往往难以举证。因此,调研结果认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应以预防为主。而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保护机制就是预防的制度保障。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要使其符合构成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实用性和经济价值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建议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制定详细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公司内严格实施该制度;对于涉密的公司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并签订保密协议,提高对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威慑力;在公司硬件上,实施文件加密、内外网分离、阅文权限控制等措施,以提高侵害商业秘密的难度。
三是防止他人恶意诉讼窥探商业秘密。近几年,在诉讼案件中,多次出现过一些企业为获悉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恶意通过法律诉讼或行政举报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并以此来进一步探听对手的商业秘密。建议企业对此应注意防范,对于恶意诉讼窥探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做好与调查部门的沟通工作,防止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的外泄。
(课题组成员:娄 强 徐兴华 万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