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被抢注为域名,侵犯了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奥钢联股份公司(VOESTALPINE AG)将海纳百川世通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百川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在北京二中院主持下,这起世界知名重工企业商标抢注域名案成功调解,双方达成了海纳百川公司将涉案域名以五万元价格转让给奥钢联股份公司的调解协议。
1982年以来,奥钢联股份公司陆续在第六类生铁、钢材等商品以及第八类煤、焦炭等商品上注册了“voest”、“voestalpine”和“voest-alpine”系列商标,对上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奥钢联股份公司发现海纳百川公司注册了名为 “voest.cn” 和“voest.com.cn”的域名(以下简称涉案域名)。2013年底,奥钢联股份公司将海纳百川公司诉至北京二中院。
奥钢联股份公司诉称,自己公司是世界汽车、能源和大型家电工业的重要合作伙伴,主要生产钢铁、铁路系统以及管材等产品,空客A380、伦敦温布利球场、布鲁塞尔原子球塔和迪拜哈里发塔等大型项目均使用该公司产品。自己为开拓和发展中国市场投入了巨资进行宣传,“voest”等注册商标取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海纳百川公司涉案域名与自己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域名均构成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侵害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海纳百川公司停止侵权,由自己注册使用涉案域名,并且赔偿经济损失以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海纳百川公司辩称,自己注册涉案域名并非依据奥钢联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而是具有自己的设计思路,即“voest”是由其公司字号“海纳百川”英文译文单词中具有代表性的字母组成,没有侵犯奥钢联股份公司的商标权,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中院审理期间,在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详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案件承办法官了解到,奥钢联股份公司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想得到涉案域名,故其同意以适当价格购买涉案域名,而海纳百川公司也不准备再以涉案域名进行商业经营,故同意出售域名。但由于海纳百川公司对奥钢联股份公司存在抵触和不满情绪,故要价较高。在掌握此情况之后,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多轮沟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承办法官进行深入讲解,指出了奥钢联股份公司在诉讼中存在的风险,同时,分析了海纳百川公司从日后经营、出售域名等方面的利弊得失。在反复多轮次的协调下,双方终于自愿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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