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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身世之争:是公知技术还是专利侵权? 被称为2013 “蚁象之争”

熟悉互联网的人几乎人人都知道“QQ”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赖以起家的基础,是马化腾手中的一张“王牌”。如今的“QQ”不仅是国内即时通讯领域毫无争议的巨无霸,也是互联网应用平台的集大成者。但是“QQ”的技术从哪里来,却鲜有人知道。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建平等人诉腾讯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QQ”软件并不构成专利侵权。

腾讯成为行业巨头

据了解,“QQ”是由腾讯公司于1999年开发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即时通讯网络工具——腾讯即时通讯(Tencent Instant Messenger),其合理的设计、良好的应用、强大的功能、稳定高效的系统运行,迅速赢得了用户的青睐。

网络公开资料显示,“QQ”的诞生是从模仿“ICQ”而来,“ICQ”是一款由以色列人开发的聊天工具软件,即I seek you(我寻找你)的意思,“OICQ”模仿它在“ICQ”前加了一个字母O,意为opening I seek you,意思是“开放的ICQ”,但是被指控构成侵权。于是马化腾就把“OICQ”改了名字叫“QQ”,一直沿用到现在。

基于“QQ”软件的强大综合服务平台,腾讯公司取得了在国内即时通讯领域无可争议的霸主地位,“QQ”用户同时在线人数正常保持在1亿以上,最高达到近1.9亿。如今的腾讯公司,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也是中国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之一。

“QQ”被指侵犯专利权

这些年来,指责腾讯公司模仿甚至抄袭的声音不绝于耳。其中,有一个发明人却指控“QQ”来源于他的专利技术,以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方法进行开发、发布并商业化经营“QQ”软件及“QQ”号码的方法为由,将腾讯公司起诉至法院。他就是曾因在国内互联网领域力挺IPv9技术从而备受争议的谢建平。

据了解,1998年12月,谢建平等人作为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采用全数字码给上网的计算机分配地址的方法”发明专利,于2001年11月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8122785.6。该专利的权利人于2008年5月变更为谢建平、张安菽、魏蒙恩及冯成。

2012年1月,谢建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腾讯公司的“QQ”软件及“QQ”号码在即时通讯过程中所使用的技术方案相同于其上述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腾讯公司的行为未经其许可,侵犯其发明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公司立即停止对其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后来,该专利的其他权利人也加入到原告行列。

双方鉴定结论迥异

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谢建平先后委托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就“QQ”软件的即时通讯方法与其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等同进行鉴定。两家鉴定机构分别3次作出鉴定结论,均认定“QQ”软件的即时通讯方法技术方案与谢建平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同。

但腾讯公司于2012年9月委托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却完全相反。该鉴定报告的结论认为,“QQ”软件即时通讯技术方案部分与谢建平专利的权利要求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且缺少涉案专利部分技术特征。

案件审理过程中,谢建平等人确认将其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作为本案专利保护范围,将分解成5个技术特征。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经比对,“QQ”号码与涉案发明专利的第2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QQ”软件即时通讯技术方案与涉案发明专利第1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并缺少涉案发明专利第3个技术特征,并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谢建平等人发明专利的侵害。

法院认为,谢建平等人认为“QQ”号码是由分类号码单独构成的全数字码,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所述分类号码为国家或地区对统一划分的业务类别分别所冠的数字号码”,即该分类号码的分配主体只有国家和地区。但“QQ”号码是由腾讯公司分配的号码,不是由国家、地区分配的分类号码。虽然涉案发明专利说明书中描述“分别号码……,这部分数字号码可以根据用户所在国或地区或网站的规定制定”,但“分类号码可由用户所在网站制定”这一技术方案并未出现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深圳中院认定“QQ”号码不是分类号码。同时,法院认为,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记载“一种采用全数字码给上网的计算机分配地址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术地址由入网号码、电话号码、分类号码组合的全数字编码地址构成”。“、”表示并行的排列,不分主次;“组合”表示由几个部分结合成整体;“几”表示大于一而小于十的不定数目。结合涉案发明专利的发明目的,法院认为该权利要求记载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理解为全数字编码由“入网号码”“电话号码”“分类号码”三者中的任意两个或全部组成,谢建平等人关于“QQ”号码是由分类号码单独构成的全数字码的主张不予采纳。

值得关注的是,此案中,腾讯公司主张其“QQ”软件并不是一种创新,而是来源于“ICQ”;谢建平却主张“QQ”软件是一种基于新技术而产生的软件产品;法院也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QQ”软件是基于在先技术而产生,腾讯公司关于“QQ”软件使用的是在先技术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深圳中院据此作出了驳回谢建平等人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谢建平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谢建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所有通信领域的号码资源均属于国家,腾讯公司的号码分配只是一种代理行为,其涉案专利在美国也获得了授权。据悉,腾讯公司正在美国提起专利无效申请。

目前,谢建平等人诉腾讯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案正在二审审理中,中国知识产权报将继续予以关注。(记者 祝文明)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4-1-26 6: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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