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9月第七届夏季达沃斯论坛的开幕式上,李克强总理满怀信心地宣布,中国经济发展的奇迹已进入提质增效的“第二季”,中国经济发展的主线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在10月7日召开的APEC第二十一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重申中国将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推动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中国领导人最近的一系列讲话向世界传递了一个强大的信号:中国经济已经进入创新驱动发展的“第二季”。而在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被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司法也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
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都属于二十一世纪中国国家战略。2007年,党的十七大就提出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创新体系,并且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随后,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纲要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同时,再次强调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两大战略对于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首先,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内在需求角度看,知识产权保护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前提和基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国家两大战略如影随形,相得益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是鼓励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而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则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在中国经济进入创新驱动发展的“第二季”,投资环境内涵已经不再体现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土地、税收、外汇管制等鼓励粗放型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其最重要的特征集中体现于知识产权保护。因为创新必然涉及大量科技含量高、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关键性技术。这些技术研发成本高,除了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外,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也随时存在。鼓励创新绝非鼓励冒险。如果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让投资者同时面对两种风险,不仅其创新投入的热情难以为继,而且已有的创新成果也会很快失去其应有的竞争力,创新驱动发展便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
其次,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在全球经济格局中的地位不断增强,举足轻重。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制造”在全球贸易中的收益并不丰厚。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提升我国在国际分工体系和国际经贸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地位,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然而,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开放型经济受外部环境影响加大,同时,相互制衡作用也大大增强。特别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达到削弱中国经济在亚太地区乃至在全球影响力的目的,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制衡中国。在知识产权等领域,美国试图通过主导签署TPP和TIPP等区域性经贸协定,大幅提高TRIPS确定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打造所谓新型、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样板,开创并主导21世纪贸易协议的新标准。因此,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应当从一开始就主动顺应全球化经济治理的新格局,积极做好应对新一轮国际贸易与服务规则变化的准备,以从容气度回应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非难,不应再囿于强调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而降低保护标准,而应当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新需求,积极调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使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与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全球专利商标大国的国际地位相适应。在这一方面,江苏南通家纺市场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江苏南通家纺市场是目前仅次于德国法兰克福和美国纽约第五大道的全球第三大家纺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在这个市场经历了从早期农民自发形成的花型版权登记、政府行政执法到司法保护起主导作用三个发展阶段。2011年WIPO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南通家纺城版权保护情况的报告》,并确定其为全球版权保护优秀示范案例。由此可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二、知识产权司法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功能定位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一个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环境是至关重要的。发展环境往往受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发展水平等在内的多种因素影响,但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所有这些因素最终都体现为法治。而构建一个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法治环境,知识产权首当其冲。因为从权利的设定、行使到权利的救济,知识产权无疑都是将创新与法治联系得最为紧密的领域。三十多年后的今天,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心从立法层面转移到法律实施层面,构建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在很大程度上要靠行政和司法来推动。在知识产权领域,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到执法,行政与司法都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行行政与司法双轨制执法体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纲要的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相对于行政执法体系而言,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不仅具有基础性,而且具有主导性,即知识产权司法通过打击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着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同时为大量的行政执法确定明确的司法审查标准。知识产权司法的作用在一项国家战略中被提升到主导地位,在我国建国以来尚属首次。这主要是由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特殊需求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兴起,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新技术、新兴产业以及新商业模式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新问题层出不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程度也越来越高,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分量加重,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引发的国际贸易争端频频发生。加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本身的隐蔽性和高技术性以及损害后果的不确定性等因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础性、主导性作用日益凸显。例如,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出现的通过域名、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等实施商标侵权的行为如何认定?网络服务商提供网络搜索和链接、自动接入、自动存储、在服务器上设置存储空间供用户上传作品等服务是否构成著作权间接侵权?利用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分属不同行政机关管辖实施商标侵权的处罚依据及其审查标准如何确定?这些问题都是最终通过司法确定裁判标准的。与行政执法相比,司法保护具有案件管辖相对集中、裁判依据相对明晰、审判程序相对规范以及司法裁判的权威性、终局性等优势。而且,由于司法本身具有规则设定和价值引领的功能,它更能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要求。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发展迅速。2012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7419件,比上年增长45.99%,案件类型涉及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所涵盖的所有领域;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928件,比上年增长20.35%;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3104件,比上年增长129.61%。从我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上看,加大司法保护的力度是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在我国经济面临转型升级的发展机遇期,作为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大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性作用不仅能使我国的创新驱动发展更加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新格局,也更有利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和国际形象。
三、创新知识产权司法模式的路径选择
近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在“三合一”模式主导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作为一种集中审理模式,只是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类案件简单集中到普通法院一个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庭审理。这种审理模式既没有实现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的专门化,也无法实现知识产权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全流程专门化。而且,按照我国法院现行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合议庭甚至审判庭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结果在许多情况下并无最终决定权,专业化审判庭审理的部分案件可能最终由非专业化的审判组织或并不专业的法官(通常是院长)行使最终决定权。故现行的“三合一”模式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司法专门化。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背景下,要想真正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性作用,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模式同样面临着转型升级。因此,创新知识产权司法模式,打造中国司法的升级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司法专门化,是在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做出的一项重大选择。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就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作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实际上已经向我们指出了一条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专门化的合理路径:突破现行普通地方法院设立的格局,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法院将再次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首先,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可以积极有效回应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出的司法需求,更加充分地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在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过程中的主导性作用。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始,德国(1963年)、美国(1983年)、韩国(2002年)、日本(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2008年)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或专利法院,今年初俄罗斯、芬兰也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从域外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时机来看,都是在科技发展达到较高水准,创新成果成为经济增长主要原动力,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而设立,因此都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基础。在中国经济进入提质增效“第二季”的今天,可以说,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时机已经成熟。
其次,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可以更加积极有效地回应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压力和质疑。全球化时代,国家、地区之间的核心竞争是知识产权竞争。知识产权争议,常常涉及国家、地区之间的重大经济利益之争,往往最终需要通过司法机关最终裁决。因此,成立专门法院日益成为一些国家和地区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通行方式。在中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压力日益加大的背景下,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对国际社会的一种重要宣示,因为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在体制机制以及审判程序的设置上,将更加符合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特点,裁判结果也将更加容易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
第三,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司法专门化。一方面,可以实现从目前知识产权案件仅在审理阶段的专门化到全流程专门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不受目前按行政区划设立法院的限制,实现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从而使知识产权司法专门化突破地域局限。此外,即便是按照现行的审判权运行模式,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也可以完全避免非专业审判组织和非专业法官行使审判最终决定权的情形发生。总之,知识产权司法专门化对于解决目前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分散、部分知识产权审判庭名不副实、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以及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可能受地方干预等问题都将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第四,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将是中国法院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我国目前已有的专门法院包括海事、铁路和军事法院。但这三类专门法院管辖所涉及的领域相对狭窄。而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则无论是受理案件的规模还是管辖所涉及的领域,其影响力将远远超出上述三类专门法院。因此,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本身就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尝试。这项改革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历史转折时期应运而生,受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的普遍认同,可以说是中国新一轮司法改革中阻力最小的一项改革。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权的地方化问题,而且在司法权的运行机制、法院机构设置、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等方面也有很大的改革空间。同时,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特点,在审判程序、裁判文书、案例指导、陪审制度改革等方面也有条件做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尝试设立专门的技术审查官制度以解决技术事实难以查清的难题等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刚刚结束,中国将迈开改革步伐进入创新驱动发展的“第二季”。中国法院理应抓住机遇,顺势而动,在中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打造出中国司法的升级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