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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三庭:推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优化布局的几点思考
上世纪60年代以来,德、英、美、韩、日等国相继建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相对集中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成为了国际发展趋势。1992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相对集中的管辖制度体系;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相对集中的趋向和取向。当前,为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质量,塑造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品牌形象的需求和呼声越来越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科学布局、适当集中和区别对待的原则精神,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

    一、科学合理布局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近年来,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数量大幅上涨。为增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力量,便利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了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速度和力度。2007年至2013年期间,每年新增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达20个左右。截至2013年12月,全国已有158个基层人民法院享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其所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也已占全国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总量的一半以上。

    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该类基层人民法院迅速扩张所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小觑:部分法院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数量明显偏少(截至2013年6月,有20个基层人民法院尚未开始受理相关案件,有31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年均新收案件量在50件以下,21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年均新收案件量在50至100件,这三类法院共计有72个,占全部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数量的49%。)、部分审判人员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能力亟须提高、部分法院所把握的司法标准有待进一步统一。

    考虑到近年来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的涨幅虽然较大,但新增案件中的关联案件较多。该类案件的案件事实大致相同、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案件审理难度较小,因而案件量增长所带来的办案压力并非不能消化,进一步分流案件的现实需求并不显著。故为确保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促进相关司法标准的统一,巩固并提高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宜适当从严把握授予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尺度和数量,促进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科学合理布局:

    1.对于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数量较多,地域分布较为均衡的高级人民法院,今后一段时期内,原则上不再指定其辖区内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对于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数量较少,地域分布不均衡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相关中级人民法院该类案件的办案压力等因素,在确有必要,又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少量指定其辖区内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对于辖区内尚无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省会所在地或其他较大市的1至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从严集中布局专利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专利民事案件技术性较强,审理难度较大。近年来,该类案件的数量涨幅不大,案件分流的实际需求并不显著。为确保该类案件的妥善审理,考虑到该类案件数量上涨不多的客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继续坚持适度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管辖权。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有权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目前,部分基层法院申请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主要目的是获得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权力。但经行政机关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显然不属于上述条文旨在规范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范畴。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并不享有针对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权,经指定有权受理专利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亦不得对涉及专利的行政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为确保专利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加强专利民事案件的审判指导,促进相关司法标准的统一,宜从严把握授予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尺度和数量:

    1.适当从严把握授予中级人民法院专利民事案件的尺度和数量。对于辖区内具有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数量较多,地域分布较为均衡的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再指定其辖区内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于辖区内具有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数量较少,地域分布不均衡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相关中级人民法院该类案件的办案压力等因素,在确有必要,又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少量指定其辖区内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民事案件。

    2.严格把握授予基层人民法院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尺度数量,除情况极为特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再指定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民事案件。

    三、按需灵活布局驰名商标、植物新品种、反垄断等特殊类型案件的管辖布局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多,但目前具有该类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数量较少。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在于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给予更宽的保护范围和更高的保护强度。这一旨在加强商标司法保护的法律制度曾一度被异化,成为商标司法保护的桎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完善案件管辖等制度和措施,现已基本遏制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被异化的现象。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巩固整顿规范成果的基础上,依法加强保护,使驰名商标回归其本意。故为回应关于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社会呼声,落实驰名商标的法律本意和相关制度设计,宜在统筹兼顾规范和加强保护两个方面的前提下,本着加强保护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取向,根据具体情况,谨慎灵活地确定授予中级人民法院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的尺度和数量,指定相关案件数量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

    植物新品种、反垄断等特殊类型案件总量较少,但其地域分布极不均衡。为逐步积累相关类型案件的审判经验,积极探索并形成有效的审判原则和方法,宜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授予其相关案件管辖权的尺度和数量,在切实加强审判指导力度,确保案件质量的情况下,指定案件数量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相关类型案件。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4-1-9 6: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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