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作出全面而又具体的规定。早在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要求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各自的裁判文书。各高级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动本省市中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进程。
■专家点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教授 张建伟
裁判文书是审判的标志性文书,是法院对案件实体或者程序处理的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文字记载。裁判文书的送达有明确的对象,裁判内容的实现也有一定的时间性。裁判文书上网,意味着将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及理由向公众公开,而长期供人们查阅,由此引发的思考是:这一做法的价值何在?为何人们为这一做法的制度化感到振奋?
裁判文书上网的价值,植根于审判公开原则的法律意义。裁判文书上网,实质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延伸。作为现代司法原则的审判公开,不仅体现为审判过程的公开,也体现为审判结果的公开;不仅体现为向诉讼当事人公开,也体现为向公众公开。因此,审判公开的价值可以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展现出来。
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民主的表现形式。司法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来源于人民,人民无法个个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必然将该权力授予国家专门机关及其人员来行使。国家专门机关及其人员行使司法权的状况如何,民众有权监督,监督的前提是获知这些权力运行的状况。裁判文书上网具有落实民众知情权的功能,这一做法是将裁判结果向公众公开,将法官对于案件的判断“晒”在公众的视域中,旨在打破司法神秘主义,让人们对于司法实现其知情权,便于人民了解司法,评论司法裁判的质量,并监督司法,提出改良司法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司法的健康发展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裁判文书上网,对于裁判质量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裁判文书供民众查阅、品评,司法研究者也可以方便将其纳入学术研究的对象,他们反馈回来的一般议论或学术见解,对于法院发现司法审判以及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纠正司法审判存在的错误和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显然大有助益。
有人称赞这一做法构成对司法质量的“倒逼机制”,确属事实,并非虚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