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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发展的原动力
李国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关于中国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它给中国未来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确定了基调和方向,也给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奋斗目标,更为从事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广大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加强了勇气和信心。

    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生命在于创新

    贯穿中共中央决定的主线是全面深化改革,而改革总是和创新联系在一起,没有创新就没有改革,改革才能激发起更大的创新热情。近三十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正是走了改革——创新——发展这样一条正确道路,才取得了辉煌的业绩。

    由于我国在传统上没有形成知识产权是财富的概念,知识产权在相当长的时间没有形成公民权利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后,我们首先碰到了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等吃了亏(如北京景泰蓝技术被泄密,安徽VCD样机被仿制返销案)后,迫使我们加强知识产权立法(1982年颁布商标法,1984年颁布专利法,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为适应加入WTO的要求,专利法于2000年进行了修订,商标法、著作权法在2001年进行了修订。有了基本法律后,还有执法、司法问题。以人民法院为例,过去涉及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都由民庭管辖。上一世纪九十年代初,最高法院决定在全国成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第一步首先在12个大城市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第二步在全国逐步推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历经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第二个阶段是我们正在经历的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维权等。知识产权审判作为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主战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改革创新,这是用倒逼的机制和法治的思维,成功地缔造了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大国,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感召下,它将引导我们继续努力,完成建成知识产权事业强国的宏伟任务。

    知识产权法律应用创新源于每一个司法个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知识产权法律应用乃至整个人民司法工作的纲领性要求。对于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部门来说,办好每一个案件,必须体现公平和正义,这是创新的目标,也是创新的内容和创新的要义。具体来说,知识产权法律应用创新要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案件都有可能创新。依法审理好每一个案件,规范好相关的社会和法律关系,树立起相关的裁判标准,充分显示公平和正义,这就做到了创新。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探讨和研究。

    第一种情况,所处理的案件的法律依据充分、明确,这是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在法律应用时不仅要充分保障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其合理正当的诉求,而且要努力扩大办案效果,实现更好的办案规模示范效应。

    上海法院审理的吴冠中油画案和北京法院审理的王永民汉字五笔字型编码法纠纷案,堪称这方面创新的典型。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两被告通过拍卖的方式出售假冒吴冠中署名的《毛泽东炮打司令部》油画,侵犯了吴冠中的署名权,被法院判决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支持了吴冠中的诉求。与此同时,法院通过法制宣传、发出司法建议等形式,向社会广泛昭示了判决依据的法律要义和拍卖行业应有的法律和道德要求。一个案件的审理,规范了油画拍卖行业,从那以后油画拍卖极少有赝品,尤其是仿冒大师级人物的作品,收到了处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

    王永民案件所依据的专利法规定应当是明确的。王永民发明了汉字五笔字型编码第三版,向专利部门申请并被授予专利。后来他又出台了第四版,比第三版有实质性的进步。第三版是220个字根,第四版是199个字根,其排列次序也与第三版不同。后王永民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对第四版技术改进并投入市场的某公司的侵权责任。北京法院经认真审理,查明王永民投放市场的第四版技术没有申请专利,而其第三版专利申请的权利保护范围是“220个字根的优选及其组合是本项发明的精华和核心”,第三版专利技术属于低版本,第四版技术属于高版本,低版本的技术不能覆盖高版本的技术内容,先进的技术可能源于落后的技术,但落后的技术不能覆盖新的技术,遂判决驳回王永民的诉讼请求。最高法院和北京高院审判委员会在审议这件案件时,把握了两条原则:一是将专利权利要求书确定的权利保护范围作为适用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的唯一标准,合理解决对权利要求内容的“宽解释”和“窄解释”,依法准确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二是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既要依法妥善保护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又要防止不适当扩大专利保护范围,限制社会创新和发展空间。法院在审理这件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权诉讼案件中,较好提供了法律应用创新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第二种情况,所处理的案件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灰色地带或模糊区域,在适用时遇到困难,需要创造性地明晰法律规则,这在社会变革的今天是经常遇到的。

    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互联网在我国开始迅猛发展,互联网下载信息侵犯著作权纠纷屡有发生,而1990年颁布施行的著作权法又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当时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北京二中院二审的王蒙等六名作家状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的“北京在线”网站侵犯著作权案的审理就特别引起社会各方的强烈关注。

    这件案件的王蒙等6名原告认为,被告世纪互联作为提供互联网内容的服务商,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侵害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有关诉讼费用。被告世纪互联认为在互联网上应当如何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是否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是否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等问题无法厘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王蒙等6名作家对其创作的文字作品享有使用权,虽然著作权法未明确网络上作品的使用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对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不进行规范。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也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使用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世纪互联的答辩无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王蒙等6名作家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全程跟踪了这件案件的审理,并对1999年以来全国各地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调研,于2000年11月22日由审委会通过并颁布施行了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的司法解释。肯定了网络传播属于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著作权人应当享有这种方式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因而未经许可上载他人作品传播、不付报酬的行为,就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000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吸纳了这个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明确规定网络传播权也是作为作者等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一个司法个案的审理,促进一项法律得到完善,堪称法律应用创新的另一个典型。

    第三种情况,处理的案件存在法律空白,需要从情理和法理上创设法律规则,这在市场变化异常迅速的今天,对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又带来了真实的挑战。

    2000年世纪之交,中国出现了一个奇特的经济现象。不少驰骋商界多年的著名企业CEO,几乎在一夜之间,打开电脑进行电子商务搜索时,发觉他们的商标的文字原封不动地、一字不差的被他人注册成域名了。与此同时,中国出现了一批专门经营驰名商标注册域名的“皮包公司”,其中以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为最典型。

    该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申请注册二千多个世界著名品牌或商标在内的域名,且均空置未在互联网上实际使用。首先在北京二中院起诉国网公司侵犯其驰名商标“宜家(IKEA)”打响了保卫战。对于域名,这个既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地址,又是企业的注册商标的两种不同客体的复合体,审判人员是不熟悉的,审理这件案子的难题集中在无法可循上。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是商品和服务,并没有将互联网域名列入其中,而注册域名,则是采用“先来先注册”,不进行实质审查。审判人员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后,认定“宜家(IKEA)”为驰名商标,国网公司明知他人商标而仍抢先注册为域名,以达将其回售给商标专用权人获取非法利益目的,严重妨碍和侵害英特艾基公司驰名商标权,决定不直接适用商标法,而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依法判决国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撤销对争议域名的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1年6月30日通过并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吸纳了审理“IKEA”案件的理念和成功经验,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了规范,很快刹住了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歪风,维护了网络域名注册和使用的市场秩序。

    北京二中院以“三个第一”,即第一件由法院审理并直接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第一件由法院厘清域名及商标的关系,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适用国际条约处理的网络纠纷案件;第一件由法院从民事诉讼程序上确定域名注册机构的法律责任的案件,再次由人民法院用审判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彰显司法公信力的法律适用创新案例,而赢得国内外商界和舆论的赞评。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3-12-21 5: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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