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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1],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提出的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而设立的审判机构。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

简介

知识产权法院,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提出的准备探索建立的审判机构,其原文内容是“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情况的报告时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案件数量迅猛增长,新型疑难案件增多,矛盾化解难度加大。2008年至2012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26753件,审结208653件。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报告建议,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进一步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妥善协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的关系,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求,积极探索研究建立[2]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3]在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报告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建议,有关方面应研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报告中提出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试点问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涉及到三个方面,既涉及到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还有行政机制的问题和刑事犯罪的问题。三审合一的问题只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才有可能很好的实现。这对于倡导全民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有积极的意义。”戴玉忠建议有关方面对此进行研究。

2俄罗斯知识产权法院

简介

在2011年12月,俄罗斯实施了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立法变革。知识产权法院的目的是确保因复杂而臭名昭著的知识产权纠纷得到适当裁决。该法案是由国家杜马(俄罗斯议会下院)的民事、刑事、仲裁和程序性立法委员会主席推出的。知识产权法院开庭或许很可能被延迟至这一问题被解决时止。

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权

知识产权法院在俄罗斯法院体系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一审法院,也是二审上诉(翻案)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将以一审法院的身份运作,审理对俄罗斯专利局(包括专利局的撤销法庭“专利纠纷院”)所做的决定提起的上诉。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决可被上诉到知识产权法院常务委员会。知识产权法院还将以二审上诉法院的身份运作,用以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编辑整理:念定寺释德政)

程序

知识产权法院的所有案件将由三名或更多法官组成的小组进行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常务委员会对针对专利局所做的决定提起的上诉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裁决均可被上诉到最高仲裁法院。

过渡期

目前,对专利局所做决定提起的上诉是在莫斯科仲裁法院备案。这些决定能被上诉至第一(受理上诉的)上诉法院即第九仲裁上诉法院,然后被上诉至第二(撤销原判)上诉法院即莫斯科联邦巡回仲裁法院。
一旦知识产权法院开始审理案件,莫斯科仲裁法院尚未裁决的上诉仍保留在该法院。但是,任何二审上诉或许不能提交至莫斯科联邦巡回仲裁法院,而必须向知识产权法院常务委员会提出。
正如上面所述,知识产权法院有望最早在今年7月开始审理案件。一旦知识产权法院开始审理案件,考虑“过渡时期”的影响很重要。过渡时期对起诉专利局决定(例如,专利撤销)的影响可展现如下:
1. 专利局印发撤销专利的决定;
2. 专利权所有人向一审法院莫斯科仲裁法院提起上诉(甚至在知识产权法院开始审理案件后,该案件仍会保留在莫斯科仲裁法院);
3. 莫斯科仲裁法院做出支持或颠覆专利局决定的裁决;
4. 莫斯科仲裁法院的裁决被上诉到作为第一上诉法院的第九仲裁上诉法院;
5. 第九仲裁上诉法院做出裁决;
6. 如果在提交二审上诉时知识产权法院开始审理案件,二审上诉必须向最高法院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而非像现在这样向莫斯科联邦巡回仲裁法院提出上诉。

法官

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负责主持知识产权法院的事务。知识产权法院运作至少需要15名法官。知识产权法院的已有13名法官。知识产权法院的绝大多数法官是仲裁法院的前任法官。只有两名法官有技术背景,如物理学法官和机械学法官。

位置

知识产权法院位于莫斯科市中心,紧邻最高仲裁法院。 (编辑整理:念定寺释德政)

3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简介

2005年4月1日,日本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成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源于知识产权在日本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通过专门的司法途径高效地解决知识产权案件。日本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专门性,它是根据专门的法律成立,内设于东京高等法院之内,专门用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二是独立性,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与其他法院相比具有更大程度的独立性,同时它被授予特定的权力处理司法行政事务;三是独特性。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组成和管辖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尤其是法院内部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可以协助法官对案件中专门技术知识进行解释。(编辑整理:念定寺释德政)

一、概况

2005年4月1日,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东京高等法院“专门法院”而设立。成立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依据是《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立法》,其目的在于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有利于通过专门的司法途径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编辑整理:念定寺释德政)

二、特征

按照特别法设立的专门法院,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与其他的高等法院相比具有更大程度的独立性,它设有一位专门的首席法官、司法会议和通过独立于东京高等法院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司法会议解决司法行政问题的管理者。依据法院组织法第22条第1款,通过最高法院设立的高等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部分行政职权。目前日本共有六个高等法院,每个高等法院仅具有基于地域范围的有限管辖权,这些高等法院处理某些高等法院司法会议授权范围内的司法行政问题。相比而言,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是一个专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并且依据法院组织法的特定条款而成立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区别于其他高等法院的明显特点是,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处理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包括某些东京高等法院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与专利相关的上诉案件,针对日本专利局做出的决定的起诉),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著作权或商业利益的案件,同时,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被授予特定的权力处理司法行政事务(比如分配法院事务,任命法官,更换法官,制定法院日程等等),这与案件的特定程序紧密相联,并且只有在知识产权内部才被认为是合理的。不过,很显然,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是属于正常的法院范畴,按照宪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院,依据此条款,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做出的判决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工作的法官是东京高等法院的法官,由最高法院从最高法院提名经内阁批准的法官名单中任命。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司法管理方面受到最高法院的监督。(编辑整理:念定寺释德政)

三、法院的组成

法院主要由法官、司法研究人员、专家委员会、法庭书记员和法院秘书组成。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任命的司法研究人员按照法官的要求研究在执行专利、实用新型和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判决中的技术问题。从2005年4月起,司法研究人员在法官的允许下可以在口头答辩或其他场合向当事人提问以澄清案件事实。法庭书记员参加并记录诉讼过程,管理诉讼的进展,准备并保存案卷,协助法官研究相关法律和规章以及司法先例,并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事务。法院秘书提供司法行政服务。
法官和专家委员会则具有以下特色。
(一)法官
五年前,东京高等法院有三个知识产权法庭,共有10名法官。随后,2000年4月法官增加到11名,2001年4月法官增加到12名,2002年法官增加到16名,知识产权法庭增加到4个,最后在2004年法官增加到18名。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立时就是由这18名法官组成的。工业界支持最近的专利政策主要基于以下三个要求:快速审判、通过专家进行审判、在早期阶段统一决定。在这些工业化的要求中,一个与司法程序的本质相关的困难问题与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化相关。似乎技术性的专业化法官对于知识产权诉讼来说比其他需要专业知识比如医疗事故和产品责任案件更加重要。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由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者由五位法官组成的大合议庭主持诉讼并做出判决。组成大合议庭的条件是案件重大,并且它能够毫无拖延地提出统一的观点。在各种知识产权案件中,对法官的专业要求问题主要和专利与实用新型诉讼相关,如果我们以一个案件为例,争议的焦点是该发明是否能够授予专利,法官在该案中被授予的知识和理解力可加以判断,至少对于做出判决和讨论的技术性问题是如此,但是在实现当中,努力达到这种层次对于普通法官来说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因为他们没有技术背景也没有一个通才应该具备的实践经验。而且,对于法官来说,要求他们具备有专长的人那样的知识和理解力往往是勉为其难,尤其是在高度专业和复杂的领域。也很难期望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在未来迅速改变这种背景,让他们具备专门的技术知识。
(二)专家委员会
按照法院的决定,专家委员会可以协助法官提供案件中专门技术知识的解释,他们的专业知识有助于澄清案件中的问题或者加快诉讼过程。专家委员会是由最高法院任命的兼职官员,其中包括大学教授等专家和具有不同学科领域专业知识的公共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
专家委员会制度产生于2004年4月1日,其目的在于保证有专家参与诉讼以与高度专业化以及日益发展的复杂技术相适应。专家委员会制度目前主要运用于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大约有170名专家委员会委员,他们是由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任命的各个领域中高水平的技术专家,这些专家中包括大学教授,公共研究机构和私人企业中的研究人员,专利律师等等,他们作为兼职官员任期两年。这些专家委员的名单存放在专家库中,法院可以指定最适合的专家来解决相关的技术纠纷案件,尤其是难以理解并且需要专业知识进行解释的案件。在审理期间,法院可以听取委员会委员从公平中立的立场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所进行的解释。专家委员会委员有时也被比拟为引导大部分诉讼过程的“家庭老师”。由于专家委员会委员都是兼职性的工作,这区别于专职的司法研究人员。存在一些运用专家委员会的要求,比如在口头争论或其他场合,要求听取当事人观点和进行解释都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给当事人提供抗辩的机会。不过,专家委员会制度目前受到了偏爱,因为反映在诉讼中的专业知识能够以容易的方式得到理解并且纠纷的争议点通过不同领域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解释可以得到澄清。专家委员会制度的目的是提高审判程序的质量和准确性而非加快案件的审理,主审案件的法官现在开始更早的阶段考察案件的内容,这要早于从那些专家中选择中合适的专家,在向所有的候选人解释了案件的内容之后挑选最适合的委员,解释诉讼制度以及委员在审理期间应该进行解释的方式。由于单独运用委员可能导致委员和当事人的观点之间产生冲突,为了更好的运行诉讼制度,在一个案件中指定多名委员(例如,结合一名专利律师和一名学者或一名研究人员)正在讨论中。这种实践性的知识正在逐步累积。不过,让该项制度取得成功的地方在于获得当事人对该制度的信任。并且,程序透明在与专家委员会委员进行准备性会议的过程中是必要的。(编辑整理:念定寺释德政)

四、法院的管辖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日本专利局做出的一审上诉案件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二审民事案件,等等。
(1)日本专利局做出的一审上诉案件。日本专利局做出的一审上诉案件专门由东京高等法院管辖,并且由东京高等法院的专门法院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
(2)地区法院的民事上诉案件。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统一电路设计布置权和作者的著作权相关的民事上诉案件专门由东京高等法院管辖,并且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因此,所有此类上诉专门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
与设计权、商标权、著作权(排除作者的著作权)、出版权、邻接权、繁殖权以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商业利益的相关权利由日本八个高等法院的相关高等法院管辖,这取决于一审法院所在的地方。因此,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由东京高等法院管辖的上诉案件。
(3)其他案件。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也受理由东京高等法院管辖的其他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这需要有知识产权专家主导诉讼并在主要问题上做出判断。(编辑整理:念定寺释德政)

五、展望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设立在日本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按照创造、保护和开发知识产权的战略计划,成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一个原因就是法院向公众和国外宣称保护专利政策的象征作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最重要的任务和职责就是通过高水平的专家以高效负责的方式审理案件,保证对知识创造者的保护以满足日本社会各界和时代的要求。(编辑整理:念定寺释德政)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3-12-10 17: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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