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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寿明: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去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今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上,提出要通过司法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强调“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就全会决定提出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进行了说明。习近平同志的重要讲话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指明了方向,给广大司法工作者极大鼓舞。我们应当认真学习贯彻这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把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重大政治责任,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坚定不移地落实司法改革任务,确保司法改革取得圆满成功。

    司法体制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

    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十八大向全党全国发出了深化改革开放新的宣言书、新的动员令,我们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他强调“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要深入领会这些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到,做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乎党的执政根基,具有重大意义。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具有战略性,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加强各项改革的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研究。我们讲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其中步子要稳就是要统筹考虑、全面论证、科学决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各领域改革和党的建设改革紧密联系、相互交融,任何一个领域的改革都会牵动其他领域,同时也需要其他领域改革密切配合。如果各领域改革不配套,各方面改革措施相互牵扯,全面深化改革就很难推进下去,即使勉强推进,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所谓改革,归根到底是制度的变迁,是资源的重新配置,是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作为国家治理体制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关联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种利益,更要有系统观,更要强调改革的整体性和协同性,坚持统筹协调,整体规划,科学论证,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具有基础性,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的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遇到的一个突出和集中的问题,就是法律的有效性问题。当下,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尊重和有效执行的情况还经常发生。司法机关是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就其在依法治理中的基础地位而言,法律的有效性出现问题,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司法体制所提供的基础出现了问题。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的实施,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具有保障性,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的必然要求。习近平同志指出:“政法机关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相比,与民主法治的进步相比,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相比,我国司法体制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特别重要的是,适应司法审查要求而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确保司法工作不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我们必须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以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

    习近平同志指出:“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习近平同志强调,“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革除司法地方化倾向。长期以来,由于在人、财、物的管理上受制于各级地方政府,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地方因素的影响。其结果就是一些当地政府部门做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对原告一方来讲,明显存在着“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一些当事人为寻求不正当保护,千方百计在管辖问题上做文章,让案件终审不出省,甚至不出市;一些法院过分强调围绕地方政府工作开展审判活动,忽略了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沦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针对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重大决定,同时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是司法体制改革迈出的重大步伐,将使司法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摆脱来自当地行政区域内的诸多消极因素的干扰,为跨省案件和涉及省级利益的案件得到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提供了保障。而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将为部分行政诉讼案件、民商事案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提供更多手段。这些改革措施对于建构新型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保障市场的统一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革除司法行政化倾向。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内部按照行政机构的人员结构配置司法人员。级别较高的司法人员,享有司法权行使上的领导权和控制权,从而使司法权最终可以归结为长官意志。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存在明显的行政化关系的特征。一方面,下级法院审判案件时奉行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做法;另一方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案件也时常会加以干预,影响审级独立,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行政化的实质是司法人治化、司法非规则化,形成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针对以上问题,三中全会决定通过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来解决。比如,通过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同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与此同时,通过落实司法公开制度,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下、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运行。这对增强公众监督力度,规范庭审活动,革除司法行政化倾向,提升司法公信力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改革司法人事管理制度,革除司法官非专业化倾向。长期以来,司法机关的人事管理一直沿袭单一的行政管理体制,日积月累,旧的管理模式与新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而引发出种种现实问题:录用上单一标准,难以做到人尽其才;培训缺乏针对性,难于做到“对症下药”;考核中的“千人一面”、“千篇一词”现象普遍存在;晋升中的千军万马挤司法官的“独木桥”效应,制约人才脱颖而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才资源的整体开发和合理配置,影响了司法队伍向着高素质、专业化方向发展。今后的改革方向就是建立有别于公务员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突出司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司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健全书记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制定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数比例等配套措施,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同时,建立初任司法官统一招录、集中培训、基层任职、有序流动、逐级遴选的机制。建立选拔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司法官的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机制,为司法官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坚定不移地落实好司法体制改革任务

    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涉及领域之广、力度之大,人民群众之期待,都是空前的,改革难度也是空前的。习近平同志强调:“面对未来,要破解发展面临的各种难题,化解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和挑战,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除了深化改革开放,别无他途”。行动最有说服力。我们要把学习这一重要讲话精神与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坚定不移地落实司法改革任务,确保司法改革取得成功。

    古往今来一切改革的推进,首先都难在统一意志、凝聚共识上。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强调,全党同志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发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文章,深入阐述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三个意识,紧紧抓住全面深化改革这一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推动人民法院工作改革和发展。在学习全会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工作步调的关键时刻,强调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这是对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深刻认识,是对改革复杂程度和敏感程度的全面把握,是对人民司法事业发展规律认识的再深化和再提高。

    ——进取是一种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始终保持正确方向,超越平庸、积极向上的精神;是一种乐观、自信和自强的性格;更是一种不为各种错误观点所左右,不为各种干扰所困惑,倾心努力向前、立志有所作为的状态。其核心就要求我们克服因循守旧、畏葸不前的思想障碍,认真学习、艰苦奋斗、顽强拼搏,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障碍、羁绊,都能做到不放弃、不抛弃、不泄气,以一种一往无前的精神,奋力把司法改革推向前进,促进人民司法事业取得大发展、大进步。

    ——机遇是一种有利于推进工作的条件和环境,是在万般困难中取得突破的好机会。现在,中央就司法工作的人财物统一管理、司法管辖制度、职业保障制度、权力运行机制、司法去地方化行政化、深化司法公开、强化判决说理等,作出了改革的部署。这些改革的目标和路径,完全契合当下困扰司法公正和公信的症结。认真完成这些改革项目,必将有效地解决制约司法工作的突出性问题,给各级司法机关排除干扰提供强大的动力和能量。这是十分难得的、更是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机遇。机不可失,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的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在一些关键环节上有所突破,人民司法工作就能实现一个新飞跃,进入一个新境界。

    ——责任是使命的召唤,是能力的体现,是制度的执行。有一句话说的好——责任重于泰山。无论看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从其责任意识中,我们都能够感受到一种品格、一种境界,一种对国家、对人民、对事业的责任心。党中央部署了大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大力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司法工作者应当能够切实承担起这份责任、善于承担起这份责任、勇于承担这份责任,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兴其业、实其绩”,发扬“钉钉子”的精神,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狠劲,紧紧抓住改革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努力实现渐进和突破相衔接,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的改革答卷。

    我们常说,改革没有止境,发展没有坦途。实践证明,有了进取意识,就能抢抓机遇;肩负起改革的责任,就一定能够开创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从这个意义上讲,三个意识是我们在积极推进司法改革进程中必须着力增强和保有的精神状态和工作本色。为此,我们要把牢固树立三个意识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来强化,作为一种行为准则来遵循,作为一种基本能力来提高,作为一种日常习惯来自觉培养。如此,才能确保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3-12-8 17: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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