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晓尧
强盛的中国必然是一个知识产权强国,同样要求知识产权司法的专业与权威,而不仅仅是经验知识的被动引进和模仿国。知识产权的发展为司法提供了丰富素材和人才保障,有必要树立文化和制度自信,有朝一日,当中国能成功地输出更多知识产权司法规则和理论,才能真正见到一个知识产权强国。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与司法实践走过了35年历程。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这既是对知识产权审判跨越式发展的充分肯定,更是殷切厚望。
知识产权司法举世瞩目的成就并非一蹴而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呈现出“立法热,司法冷”的格局。在立法上,我国早在1994年就宣称,建立起完备的、高水平的法律体系,走过了发达国家几十年、上百年才能完成的路程。然而,在1990年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几乎鲜见“知识产权”的字眼。案件数量一直处在低位徘徊,1985年至2003年全国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平均只有3100多件。这大致可以解释为:知识产权的纠纷数量、司法保护及其水平,与一个国家的技术、文化、经济和市场发育水平呈正相关,在初级社会阶段,更需要发挥立法符号的宣示作用和导向功能。
中国翻天覆地的变化,很大意义上是一场知识的革命。中国已经连续9年成为世界第一商标注册大国,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专利申请第一大国,发明专利授权量稳居世界第三,植物新品种申请量也仅次于欧盟排名世界第二。中国是第一大论文发表国,SCI收录的科技论文数量中国连续四年居世界第二;研发人员数量稳居世界第一,是第三大R&D经费投入总量国。中国企业也不再是“山寨”的代名词,在国际专利申请中,中兴通讯公司已经位居世界第一,华为公司排名第三位。知识产权司法赖以运行的社会基础焕然一新:知识产权成为中国社会公认的财富形式和权利形态,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自然人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的开发、治理和维护成为自生自发的需要,获得了自身的原动力。当然,也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寄予了更高的期望。
伟大的时代造就了知识产权司法,在知识的进程中,司法审判实现了跨越式发展。2005年全国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突破10000件,此后每年以40%以上的速度递增,2012年达到87000多件,与此相适应,纠纷范围广、类型多,专业技术和利益关系日趋复杂。数字仅仅是一个表象,知识产权司法真正的进步在于:形成了一支真正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他们在不断完善的司法体制和程序机制中接受规训,在个案中反复操演,累积了丰富的经验知识。这是一笔弥足珍贵的知识财富,中国社会出现了耐人寻味的“人才倒流”:20年前各个法院竞相请大学教授上课,20年后大学纷纷聘法官做教授、开讲座。训练有素的法官创制了拿得出手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这是审判水平提升的基本表征。打开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法院的典型案件,知识产权审判已经发生悄无声息的“革命”:法官习惯了说理,法律解释日渐娴熟,多样化的推理,直觉知识的运用,经验命题的提出,个案情节的归纳与演绎,技术问题和法律适用的交融,一切显得驾轻就熟,自然而然。可以预言,校园中的大学生不熟读几百份裁判文书,他们已经无法适应外面的世界。这绝非危言耸听,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表现得更为突出。更为大胆地说,知识产权法最为庞大的研究队伍、最为深入而前沿的研究并不在大学,而是在法院。或许法院比大学更具有知识生成、累积的天然优势和条件,经验知识的生命力取决于思想性选择。
知识产权司法既是一个良心机制,也是一个灵魂机制。就前者而言,知识原本具有社会属性,私权的设定和保护,需要更为精细地衡平考量,司法必须确保公道,守好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就后者而言,司法应不止于定纷止争,而同样关乎知识与智慧的生成,任何个案的裁决都是理性求证和集体反思的结果,单个的经验或者教训必须沉淀为集体理性,予以累积和延续。其实两者并不矛盾,公正是司法的目标,唯其坚守这一点,经验智慧才不会迷失方向;而更为严谨、更有说服力知识运用,更能提升司法公信力,彰显司法良知。
知识产权司法更为远大的抱负,需要激活和强化其灵魂机制,形成强大的知识能力。国家的强大不仅仅是技术,而更为重要地在于制度,包括其强大的司法知识的生成和影响能力。我国知识产权的诸多理论、立法条文和司法做法,有着美国司法知识的“影子”。这当然可以理解为文化的借鉴和移植。但是,值得思考的是,强盛的中国必然是一个知识产权强国,同样要求知识产权司法的专业与权威,而不仅仅是经验知识的被动引进和模仿国。知识产权的发展为司法提供了丰富素材和人才保障,有必要树立文化和制度自信,有朝一日,当中国能成功地输出更多知识产权司法规则和理论,才能真正见到一个知识产权强国。
实现知识产权司法的更为远大抱负并非遥不可及的事情,其本质是营造构建经验知识的生成机制。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组织体系。知识产权审判的组织体系,是司法专业化进程中有关审判知识生成、累积与传播的“技术装置”,知识产权法院是知识机制的必然要求,还不能片面理解为对外国的借鉴。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很强、很广的专业技术性,法官需要更为严格的规训和学习。司法知识并非总是能借助于语言文字来精准表达,职业直觉的修成需要“干中学”,这种隐性知识的累积和延续有赖于法官之间“传帮带”,是现场经验的产物。隐性知识的流动和传播在科层组织的内部较为容易,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进行了成功的探索,如设立知识产权庭、“三合一”审判等等,专门法院的组建能为司法知识的生成提供了更好的组织框架。
第二,发现机制与程序。将繁杂的经济技术与法律问题仅仅托付给同样面临构造性无知的法官,充满了风险和危机,强大的司法能力并非表明法官具有超人的水平,而在于,司法有一套知识发现、生成和累积的有效机制。知识产权审判是微缩的思想竞争市场,知识在高度对抗中得以展现,律师、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技术鉴定人、中介评估机构参与其中,不同的利益诉求得以表达,各种专业知识参与论证。这是人类面临知识不确定的现实困境中,寻求民主叙事的“程序发现”机制,既最大可能地避免了法官自我正当化的知识局限和恣意行为,又确保了司法知识的精确性和严谨性追求。司法审判是一个大熔炉,司法知识是一个国家综合性智慧所锻造的,法官只不过是其中的发现者和表达者。
第三,认知基础和科研水平。知识产权裁判绝不是一个不假外求的三段论推理过程,自然科学、社会学、经济学、统计学等都有可能长驱直入,这需要我们用全新的视野审视知识产权司法。一般认为,对法律条文和证据事实的认知基础越扎实,知识视野越开阔,越有利于司法细节性知识的输出,越有可能导致司法规则的创新,并确保其严谨性和精确度。司法必须开启多元学科知识的对话,让经济学模型、科学实验、调查统计、概率计算进入法庭,将公平正义用“说话”的方式兑现。司法制度从来不排除想象力必须为经验知识的创新提供适当的余地。强大的司法能力需要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教学科研人员,需要借助大学去传播和推介。目前,中国法学研究中很多是美国案例,对自己的司法资源关注不够,制度自信有赖于中国主流学者的回归,开始珍视和培育自己的司法资源。 (光明法治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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