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利,解决当事人由于“取证难”而导致的“立案难”现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从去年7月下发《关于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操作规则(试行)》,在全市法院推行立案审查阶段调查令机制。2012年8月至今,上海法院共开具调查令1588份,其中成功调查1346件,占84.76%,调查后成功立案1268件,成功立案率为94.21%。
据介绍,立案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立案审查阶段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由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格式性法律文书。上海适用调查令的案件主要为共有、继承、离婚、房屋买卖合同、拆迁类纠纷、借贷类纠纷等。
为确保此项机制的实施效果,上海法院注重加强审查力度,明确申请主体资格、签发程序等,确保公民个人隐私等不因不当使用调查令而受到侵犯。同时加强调查令流转管理,及时核查调查令的使用情况,在调查令无法成功调取证据时,及时与被调查单位沟通联系,必要时由立案庭法官亲自前往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
上海法院一年多来的实践表明,此举一方面方便了立案,当事人据此能够及时有效收集证据,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在立案之前明确案件的被告、涉诉标的,以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信息,从而使法院能够准确立案。另一方面,有利于在立案前明确诉讼关系,有效减少当事人多次举证质证、追加当事人等情况的发生,从而提高了法院审判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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