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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作用 披露裁判文书公布的力度变化
李金玲
裁判文书是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窗口”, 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就法官个人而言,裁判文书是法官司法能力的综合反映和集中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体现法官办案质量和司法能力的“名片”。今年 7月初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今后生效裁判文书“全面公开”,第一批生效裁判文书也同期公布。裁判文书公开,这一被公众冀望已久的司法改革措施,如今已实实在在地展现在公众面前。那么,如何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这样一个在法院系统屡屡被提及的老问题,似乎比以往更迫切、更突出的摆在了法院和法官面前。笔者籍已此文与各位同仁探讨如何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问题,以期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一、当前裁判文书质量的现状

  近年来法院不断加强审判管理,特别是不断加强案例指导和裁判文书评查工作,使裁判文书质量不断提高,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度不断提高。少数的裁判文书还得到当事人和学术界赞誉,比如我们孟村县法院在2012年的河北省法院“两评查”活动中有一篇刑事判决书被评为全省法院“两评查”活动优秀裁判文书;孟村国土资源局被诉信息公开一案入选2012年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专家作出的点评是:“这份判决做出的答卷无疑是优秀的。这份说理透彻,裁判精当,不同于传统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保障和实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的宗旨,使得正义不仅得以实现,而且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体、文明、充分地实现,这正是司法智慧和能动,素质和文明、担当和责任的体现”。 可以说,这些优秀的充满法官智慧的裁判文书,不仅在个案中说理充分,定纷止争,而且还对完善立法、促进法学研究和普及法治观念、传播法治精神等发挥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我们亦需要有清醒的认识,裁判文书质量仍然不高、不容乐观,应给予足够重视。经过调研和相关实证研究,我们发现: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是相当数量的法官对裁判文书写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能力不强。现实中存在以下现象和问题:一些法官认为当事人最关心的是裁判结果,只要结果正确,裁判文书其他方面过得去就行了,不注重论证说理、语法修辞;特别是我们基层法官更注重调解,更善于通过口头做当事人工作,习惯于制作简单的调解书,较少写作判决书,甚至怕写判决书;个别法官缺乏逻辑、语法、修辞方面的训练及其技能,写出来的裁判文书读起来条理不清、混乱糊涂,甚至出现低级错误;法院在内部管理方面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有效措施不多、出口把关不严。

  随着200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提出有选择性的向社会公布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到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明确生效裁判文书“全部公开”。我们不得不面对,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的脚步离我们越来越近,谁也阻挡不了这一趋势。而全面上网公开,对裁判文书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裁判文书全面上网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对比不上网公开发生了无可比拟的巨大变化,由原来的仅仅是相对固定的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亲朋好友等)阅读,到无法估计数量的不特定人阅读,其中还不乏带着各种目的和眼光的研究者、挑错者甚至炒作者,这些无形中会给法官带来很大压力。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足够的认识,要做好被评价、被批评的思想准备。与此同时,我们要解决这些问题的唯一出路就是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二、当前裁判文书制作存在的问题

  (一)裁判文书制作格式标准不规范

  法院裁判文书体现国家法治统一和法律的尊严,应当遵循一般的格式规范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范制作裁判文书的要求,希望按照一定的样式统一和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使其更好的发挥应有的功效,裁判文书改革并不等于可以随意制作,如果各个法院各自为阵,各搞一套,就会导致裁判文书五花八门,有损司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有的法官对裁判文书改革在认识上存在一种误读,为追求所谓“个性化”的裁判文书,往往别出心裁,甚至标新立异,丢掉了裁判文书最基本的范式要求。有的裁判文书对主要的诉讼过程记载不清晰,对起诉时间、立案时间、送达时间、开庭时间不作表述,对案件严重超审限不作任何解释,适用特别程序不交代法定事由,这就破坏了诉讼过程的完整性,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的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意见取舍不当,给人以厚此薄彼的印象,不能充分体现当事人平等原则;有的裁判文书为追求简练而牺牲当事人诉求意见的完整性,或省略了当事人的诉求理由,让当事人感到法官没有让他把话讲完,把理说透,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充分行使;有的裁判文书论证时不能双方兼顾,强化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弱化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人以偏袒一方的感觉,使人产生司法不公的怀疑。在裁判文书形式上,有的法官不重视技术规范要求,第一行应该空两格,但有的空了四格、五格,有的文书字体不统一,标点符号用法不准确,数字用法不规范,文印制式不规范,有多字、漏字、错字、别字等现象,既不严肃,也有损司法权威。比如深圳某法院曾作出的一个判决书:在该判决书第三页中间部分凸现“……双方在人民币法院执行庭主持下……”。其结果就是 “人民币法院”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对法院形象的影响非常不好。

  (二)裁判文书内容逻辑关系不严密,语法不通

  这是一个普遍问题。比如说一些裁判文书,对被告人的辩解,证人证言中具体内容的叙述,都是采取第一人称来叙述,而不用第三人称,且又不加引号,有的直接把卷宗中的证人证言抄上去。有的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罚金表述不规范,或加限制词,或不加限制词。有的句子不严格按文法要求。还有些判决诉审不一致,当事人诉的是一样,法院法官审的是另一样。还有的法官写裁判文书在说理时用好几种理由,东拉西扯,各种理由之间发生矛盾,缺乏逻辑性,使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

  (三)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的现象突出 

  裁判文书的说理是一篇裁判文书的灵魂。文书的说理就是要把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一篇好的裁判文书,简洁明快,说理丝丝入扣,如沐春风,自然而然就得出了案件的处理结论。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有这么几种情形。

  1、说理公式化,针对性较差。没有针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说理,而是说一些官话、空话,或是说同一种类型案件都适用的公式性的套话,蜻蜓点水,用几句冠冕堂皇、不痛不痒的话一笔带过。比如,有的法官对判决不准离婚的所有案件,在说理部分全部套用一个版本,而且一套就是好几年,千案一面。因而,造成裁判文书雷同化现象较为突出。

  2、说理简单化,逻辑性较差。法官没有对当事人各方的所有证据、主张、观点、理由、意见以及各方虽未提及但与案件的裁判有关的问题作出全面分析,有些证据法官为什么不认,为什么认,合法性有多少?裁判文书中没写,而是片面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将事实描述和法律认定混为一体,只说结论,忽视认证说理,导致所述事实和理由与判决结果之间缺乏必要的逻辑联系,削弱了裁决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3、说理表面化,法理性较差。说理不透彻,只说表面的,简单、肤浅、贫乏,没有触及深层次的问题和实质性内容。只是简单地引用法规条款,见不到法条的具体内容及诉、辩各方就法律适用的意见和理由,也看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内在联系的阐述及采纳哪方意见的法理分析,以及从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角度对公认行为的价值评断,使案件的认定显得好像是法官的一言堂,给当事人留下“暗箱操作”的把柄。

  三、如何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对策

  (一)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意识

  在加强司法公开,更好实现司法为民、公开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下,广大法官必须下功夫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没有任何余地。法官应增强“认真对待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裁判文书意识,把“裁判文书是法官最好的名片”这一理念植入心间,形成共识。作为共和国法官,代表国家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的审判职责,而这种法官职业价值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裁判文书中。阅读一篇裁判文书,基本上看得出执笔法官的法学素养和司法能力,甚至读得出其背后的价值判断、职业追求。裁判文书质量的好坏不仅是法官自身的荣誉,更关乎法律的生命和尊严、人民的福祉和信仰。

  (二)提高法官写作能力

  司法过程主要是通过言辞完成的 ,“法律是经验而绝非逻辑”这句先贤哲语说出了法律学科的实践性。“司法的生命在于交流”则道出了司法的方式和方法,宋鱼水审判方法“辩法析理、胜败皆服”蕴含着深刻的中国司法道理和中国法官追求,因为这八个字道出了法官最重要的两项基本功即主持庭审和写作裁判文书的方式方法和价值追求。对于庭审是法官主导实现“胜败皆服”的过程,而这样一个庭审的过程同样应该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出来,即裁判文书同样要追求“辩法析理、胜败皆服”。无论是一起争议颇多的复杂案件,还是一起简单案件的裁判,要想把精彩的过程表现出来,把优秀的成果呈现给大家,把令当事人服判的理由告诉他们,都离不开文字的表达。好的裁判文书,要能够清楚的反映出案件的审理过程,能够准确归纳事实的争议焦点,能够正确阐释法律规定的内涵,从而起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这一切的一切,除了具有较高的法律业务水平之外,还必须具备较高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特别是对双方诉辩意见的提炼概括、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证、裁判理由的说理阐述更需要较高的文字水平。

  (三)提高法官业务水平

  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首先必须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这是毋庸置疑的,也是至关重要的。没有法学理论作为根基,也许可以写出一篇让人赏心悦目的好文章,但却难以写出一篇高质量的裁判文书。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应以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作为根基,根深则叶茂,尤其是事实与证据、裁判理由、法律适用和实体裁判。就裁判理由而言,不同水平的法官,裁判理由的写法可能不太一样,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当事人是否认可、信服和服判息诉。现实中有少数法官不会说理,这与法学理论知识欠缺有很大关系。再说法律适用和实体裁判,一份语言表达再优美、格式再正确的裁判文书,如果法律适用错误或实体裁判错误,裁判文书的质量将归结于零。因此,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就必须提高法官的业务知识和水平。

  (四)强化承办法官制作责任

  细心想来,这些错误,与承办法官的责任心有关。只要承办法官的责任心再增强一点,制作文书时再认真一点,制作完成后再多花点校对时间,有很多问题完全是可以避免的,特别是一些低级的、容易给当事人抓到把柄的错误。为此,要继续深入开展裁判文书评查活动,强化责任追究,促进承办法官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严禁裁判文书“带病出门”。

  (五)加强裁判文书的科学管理,认真把好关

  首先,合议庭成员的把关。现实中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法官都是各办各的案件,对于合议庭的案件,除承办法官之外的合议庭其他成员虽然可以做到参与案件审理和合议,但基本上不参与裁判文书的制作和审核,一般在文稿上签字了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独任法官对裁判文书质量负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对裁判文书负有次要责任。因此,合议庭其他成员有审核把关裁判文书的法定职责。其次,书记员的校对。书记员的校对不同于合议庭成员以及签发人的把关,书记员的校对一般限于文书格式、文字表达以及排版印刷等明显错误,对事实与证据的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实体裁判等方面,由于书记员受繁重的工作任务以及能力水平的局限,不可能把好关、校好对。因此,笔者认为要想制作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不能将太多希望寄托在书记员身上。再者,庭长和签发人的把关。对裁判文书负责审核、签发的庭长、分管院长或是院长,都应当做到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但我们也要注意,要把工作中心落在承办法官的制作责任上,不能依靠把关和校对解决裁判文书质量差的问题。承办法官认真制作裁判文书是岗位职责、是应尽职责,把关和校对只是锦上添花,让承办法官原本质量较高的裁判文书更加优秀、更加精彩、更加能令当事人服判息诉。

  结语

  以司法透明实现“阳光下的司法”,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我们不媚俗,我们也不媚雅。作为法官,我们需要做的就是用我们的知识和智慧,做一次公正的判决,写一份优秀的文书。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3-11-5 7: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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