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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采取三项措施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统一鉴定人出庭通知格式文本等三项措施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近期,上海二中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由于鉴定行业缺乏具体统一的实施细则、鉴定人认识不足、出庭费用争议较大等原因,上述规定难于正确实施。

  为此,该院统一鉴定人出庭通知格式文本。出庭通知除载明案号、当事人、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外,还告知鉴定人鉴定文书编号、异议当事人、鉴定人出庭的权利和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等,确保鉴定人的知情权。

  电话联系与书面通知相结合。为确保鉴定人出庭的实际效果,在向鉴定人送达书面出庭通知前均以电话形式与鉴定人取得联系,告知其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主要异议内容,给鉴定人留足必要的准备时间。

  积极做好释明工作。如有的鉴定人向法院提出出庭费主张的,该院法官及时告知其目前尚无规范性文件规定鉴定人可以获得出庭费,且鉴定机构就鉴定事项收取了鉴定费用,鉴定人应将出庭作证作为鉴定职责的一部分,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出庭工作。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3-9-9 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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