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精神
辽宁高院院长缪蒂生:坚决杜绝法官与律师非正常交往 建立公开、阳光、理性、法制协作与交往
王伟宁
发布时间:2013-08-20 08:33:05
 
  8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邀请司法厅、律师协会相关人员及律师界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教授、干警家属等进行座谈。该院院长缪蒂生认真倾听了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他强调,坚决杜绝法官和律师非正常交往,建立公开、阳光、理性、法制的相互协作关系,努力完成法律人共同的时代任务。

  缪蒂生指出,法官和律师都是法律人,是法制建设的共同体,二者虽职责不同,分工不同,却有着共同的法律追求,在推进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有着共同的使命和任务,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经法官和律师之手的每一个案件老百姓都满意,让社会和谐得到促进,社会正义得到张扬。二者的相互监督,相互补充,有利于维护案件公正,有利于社会和谐,不论什么案件都应当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追求案件事实的复原,追求法律的正确适用。

  缪蒂生强调,法官与律师之间要建立健康的工作关系,一是要相互沟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相互合作、相互担当,遇到不同见解要及时加强沟通;二是要依法扮好各自在诉讼中的角色。法官的角色是依法居中裁判,律师的角色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角色不同,目标一致,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要相互尊重。律师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一个群体,法官要认识到尊重律师体现的是对这一群体的文明态度,是对中国的法律、人权民意及审判权的敬畏,同时律师也应当尊重法官,只要是依法作出的裁判,不论是否与律师的意见相同或相悖,不论提交的证据是否被采纳,都应当尊重法官的裁判,尊重依法裁判,就是尊重法院,就是尊重法律;四是要相互学习。法律人要加强学习互通有无,把各自拥有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进行交流,共同为公正审理好案件出谋划策;五是要坚决杜绝非正常交往。二者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必须交往,而法官和律师的私下交往和“暗箱操作”,不仅会毁掉自己,最终毁掉的是法律人的共同价值取向,要建立一种公开的、阳光的、理性的、法制的协作与交往,彼此的关系越公开、越透明,老百姓对法律就将越信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辽宁频道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3-8-20 12:24:07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