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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起案件中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律师优势与司法者一样,具有专业法律素养,且直接接触当事人
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既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又对促进法治国家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度,极具积极的现实意义。

  法官和律师是维系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角色,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已成为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大力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提出,要紧紧依靠学术界和律师界携手建设司法,因为如果建设司法不靠学术界和律师界的贡献,律师和法院对立,法律根本不可能健全。因此,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对促进法治国家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度,极具积极的现实意义。

  律师法明确了律师的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就刑事司法领域而言,律师制度和律师辩护,起着落实我国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实现当事人的辩护权,监督司法权正确行使,促使案件公正审理的作用。对这种作用的认识是国际共识,在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就肯定:“律师专业组织在……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的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作用。”

  律师的优势就在于与司法者一样,不但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还可以直接接触当事人,审阅证据,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因此,律师亲身参与诉讼活动,以职业的专长和对案件的掌握,质疑控方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性质,提供辩护意见,看似与控方观点对立,但实际上相反相成,双方为法院居中裁判提供了条件,对司法者对案件全面思考、准确判断和公正适用法律十分必要。检察官无视律师意见,不利于履行客观义务,法官无视律师意见,不利于达到兼听则明公正裁断。

  在社会监督体系中,律师的监督必不可少,且不可替代,作用不可低估,江平教授曾有精当阐述:“律师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律师制度的成败关乎国家的兴亡”,“律师兴则国家兴”。应该说,在我国的法治框架内,律师与司法者,同属法律共同体,分工不同目标一致,都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同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都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主体。

  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落实法律就是维护法律,所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律师职业尊严,法律才有权威,才能实现应有功能。司法者尊重律师,既表现出对一个有益社会的职业群体的文明态度,更蕴涵着对国家法律,对人权民意,对手中权力的敬畏意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实现服务大局任务,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必须充分满足民众享受高质量法律服务的民生和权利需要。具体行动应当是,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高度尊重并积极维护律师职业和律师的尊严,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

  必须明确,司法者不论出于什么考虑,只要违法违规对待律师,造成或加剧与律师互不信任的紧张关系,就不利于民众享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不符合司法者严格依法,正确行使司法权的要求。即使从司法者私利角度看,歧视或排斥律师以致损害法治,也不是理性、明智之举。在重审“叔侄奸杀冤案”的法庭上,蒙冤的张高平对法官说:今天你们是法官和检察官,但是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和检察官,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也可能被冤枉。这是掷地有声的警世之言,道出了常识性真理,也可适用于司法者与律师的关系。司法者也可能遇到涉及自身的诉讼,且他们的亲属及后人不一定是司法者,在律师执业权利缺乏保障的环境中,他们的人权也不会得到保障。现实中,涉嫌犯罪,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人员,不论在职时如何看待律师,此时几乎都会积极寻求律师帮助的事实,生动地说明了问题。

  在现阶段,律师队伍当然不是纤尘不染的一片净土,律师执业活动中存在着有损职业尊严,影响律师声誉的不良现象。对这种现象不可轻视,有必要通过法治的方式,加强教育,制度和监督,提高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水平,增强正确履职的能力和质量。但这种现象的存在与司法者中也存在滥用权力的现象一样,绝非主流,不构成否定律师刑辩作用、干扰律师依法执业的理由。对此,司法者尤其应秉持科学、理性、客观和文明的态度,不能以偏概全,做出有违法治有失公正,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针对社会上有人对律师工作的误解,司法者应以身作则并积极开展说服工作,使律师作用为公众所了解,所理解,律师执业为社会所尊重,所支持,从而维护律师声誉、民众利益和法治成果。

  在贯彻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司法者必须与律师共同弘扬法治精神,建设和捍卫政治文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意愿和权利。这既是法律共同体的本分,也是国家和民众的福分。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来源:人民法院报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3-7-22 10: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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