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在QQ群中恶意诽谤诋毁他人名誉的案件,判决少华(化名)因侵害文峥(化名)名誉权而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2万元。
文峥自营一家装饰装潢公司。2010年,因为商业竞争,他和同行的少华产生了纠葛,矛盾不断升级。2012年,双方均加入了一个发布商务广告与买卖信息的QQ群,在群上,少华以“独眼巨人”的网名多次恶意对文峥进行造谣诽谤称他是骗子,骗取了多家公司近百万元。文峥认为,少华恶意造谣诽谤的行为,对自己的名誉及公司业务造成了极大影响,2012年末,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少华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少华因经济纠纷与文峥交恶,在网络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侵害了其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少华的过错程度及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酌定精神损失费2万元,并判决少华在十日内在QQ群中向文峥赔礼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