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来稿选登
王老吉加多宝红罐之争即将见分晓 15日开庭
被称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的王老吉、加多宝凉茶红罐装潢权诉讼官司即将见分晓。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日前双方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予以说明和质辩。据悉,经过长达近10个小时的激烈质辩,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诉讼案完成了质证,合议庭决定将于5月15日上午9时正式开庭审理。

  作为凉茶产品的忠实消费者,现工作于北京的张先生表示,红罐一直是他在超市选购王老吉凉茶的重要标识,不过自从市面上出现同样是红罐的加多宝凉茶后,已经出现多次买错的情况,以致现在再去买红罐王老吉凉茶每次都要仔细辨认。

  在北京日前举行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包装装潢保护研讨会上,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指出,根据客观事实,在该起纠纷中,知名商品应为“王老吉”凉茶而非“加多宝”凉茶,“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与该知名商品本身具有不可分割性。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红罐始终与“王老吉”组合,并产生了一个共同的识别作用以后,如果把红罐剥离给另外一个品牌,会给消费者带来识别混淆与困扰,从而违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

  据王老吉大健康代理律师介绍,早在1995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授权鸿道集团生产经营红色罐装和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他强调,“如果没有所有权,又何来授权?红罐及红瓶王老吉凉茶本身就是广药集团所拥有的王老吉凉茶产品系列中的一部分。”

  “从广药集团和鸿道集团此前所签订的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可以看出,加多宝对红罐凉茶包装以及红罐凉茶的市场运营,以及王老吉凉茶知名度的提升,都是在广药的授权之下进行,加多宝只是被许可人,而不是权利所有人。”王老吉大健康代理律师表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知名商品拥有的特有装潢权属于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者,并可随商品在不同的合法经营者之间转移。王老吉大健康相关负责人表示,广药集团现收回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生产经营权后,其特有红罐装潢权也随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生产经营权一并转移至广药集团。

  更为重要的是,装潢既有王老吉凉茶特有名称又有王老吉注册商标,按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是不能擅自使用。王老吉属著名商标,未经许可谁也不能将其作为外观设计图案或字样。知识产权专家认为,包装、装潢作为一种可识别标志,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要具有特有性就可以受到保护,同时具有显著性,也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根据既定事实,作为“王老吉”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红罐包装的显著性是建立在“王老吉”商标的许可使用基础上的,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与“王老吉”凉茶无法分离。(新闻中心-中国网 news.china.com.cn  时间: 2013-05-14)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3-5-14 19:47:50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