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rtseng v. John Wiley & Sons, Inc.
背景
Kirtseng 是从泰国到美国读书,从大学部唸到博士。在这段期间,Kirtseng发觉学校上课用的教科书在泰国都买得到. 书基本是同一家出版社(John Wiley & Sons)分别在美国及亚州印行, 但同样的教科书在泰国卖的价格比在美国卖的便宜。出版社对其书籍的订价与世界各地物价及生活水平做出调整。Kirtseng便由家人及朋友帮他在泰国买这些教科书, 然后他在美国经由网站销售。几年来先后获利近9万美元。
John Wiley 在纽约联邦法院控告Kirtseng侵犯其版权, 一审判Kirtseng败诉(S.D.N.Y. Oct 19, 2004);Kirtseng上诉亦败诉(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 Case no. 09-49-4896 decided August 15, 2011)。他直接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上诉(US Supreme Court case 11-697)。
讨论
美国版权法17 U.S.C. § 109 (a) 中版权拥有者在售出该版权保护的物品后,其独家版权(First-Sale Doctrine)消失, 合法购买的用户有权处置该物品, 不再需要版权所有者的同意。 而出版法17 U.S.C. § 602 (a)(1) 中订出从美国境外带进美国,其在国外获得拥有美国版权物品需得到版权所有人允许。
Wiley & Sons 指控Kirtseng违反版权法602 (a)(1) , 而Kirtseng引用109 (a)为其行为辩护。在一审及二审过程中Wiley & Sons 指称109 (a)仅适用于美国境内的美国制造有版权产品。如果立法时109 (a)也适用于美国以外制造的产品,那国会并不需要再订602 (a)(1)这一条法律。 但Kirtseng指称109 (a)与602 (a)(1)两条法律并不冲突。照Kirtseng律师解释109 (a) 是适用美国国内及国外制的产品, 只要用户是合法取得;而602 (a)(1)只是用来限制那些未经合法购买的国外制产品, 必需经版权所有者允许,才能进入美国境内。至少一审及二审审判都倾向赞同Willey & Sons对两条法律的解释。
美国买卖旧货生意协会支持Kirtseng, 他们认为在美国买卖旧货尤其经由网站上买卖旧货是很普便及平常。如版权法109 (a)与602 (a)(1)按Wiley & Sons 的解释,那买卖旧货的人还得负责检查其货品是否从国外来的。除了卖主外,商家尤其是网站商家如E-bay便承担许多额外的法律责任,因此不赞成Wiley & Sons的立场。
Wiley & Sons 和 Kirtseng 都引用Quality King Distributors, Inc. v. L'anza Research Int’l, Inc. (March 9, 1998 U.S. 96-1470, 98 F. 3d 1109 reversed)一案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这1998案中, 美国最高法院判定First- Sale Doctrine可以适用到在美国制造有版权的物品, 卖到国外, 再被卖回美国。例如如果有用户在美国买到Wiley出版的教科书,然后卖到泰国,以后又卖回美国。这种情况下109 (a)适用而Wiley 丧失干涉权。
2013年一开始,美国最高法院便需决定好几个与IP有关的重要案件,令人期盼判决结果。
© copyright 2013 Kao H L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