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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傍名牌 说“NO”
 

  历经百余年的发展,德国宝马股份公司及其生产的BMW(宝马)汽车几乎家喻户晓。宝马公司除在中国拥有注册在汽车等商品上的商标外,还在服装商品上拥有“图1 ”商标。

  宝马公司在个体工商户李某的店铺买到了被控侵权产品,该服装上载明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公司为生产商,并标注“图2 ”、“FENGBAOMAFENG及 图2 ”等标识,在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公司的网站及店铺上亦显著标注“FENGBAOMAFENG及 图2”等标识,其服装吊牌上还显示“德国世纪宝马公司中国总代理: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字样。

  经调查发现,德国世纪宝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宝马集团有限公司均注册成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其在中国申请注册“图3 ”商标、“图4 ”商标后,许可广州世纪宝驰公司使用。广州世纪宝驰公司却通过特许加盟的方式,在中国大陆地区发展了近300家加盟店,大量生产、销售涉嫌侵害宝马品牌的商品。宝马公司遂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广州世纪宝驰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北京法院经审理认为,宝马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侵权范围广、侵权获利巨大,侵权情节极其严重,加之宝马公司的“图1 ”商标及涉案其他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加大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最终判决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公司停止侵权,全额支持宝马公司关于赔偿人民币200万元的诉讼请求。北京法院还出具民事制裁决定书,对恶意侵权的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民事制裁措施,同时向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对侵权行为进行全面查处。

  近年来,为追求利益而傍名牌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但造成市场的混乱,更给权利人、消费者利益带来很大伤害。本案的生效判决,表明了人民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行动,对制止和警示知识产权侵权人起到了积极作用。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3-3-12 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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