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保时捷公司在全球拥有众多具有共同特征的保时捷建筑,其中北京保时捷3S中心于2003年落成,保时捷公司对该建筑作品享有著作权。汽车改装商泰赫雅特公司于2005年末在北京市金港汽车公园内建成“精装保时捷4S中心”,该建筑与保时捷公司的建筑作品相似。保时捷公司遂以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北京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的综合特征表明,该建筑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经比对,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的基本特征相同,属于侵权建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对其建筑予以改建,改建后的建筑不应具有与原告建筑相同或相近似的组合建筑特征;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余元。
本案为我国首例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权案件。北京法院在判决中准确地把握了建筑作品的特点,明确了建筑可以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只有形式或外观具有独创设计成分的建筑物才能作为作品予以保护,建筑物的构成材料、建筑方法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侵权责任方面,对于建筑作品不宜简单判决停止侵权,因为这不仅涉及社会财富的浪费问题,而且还与市政规划等多方面的问题相关。为此,法院判令被告对侵权建筑物予以改建。本案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在最高人民法院评定的当年全国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中居首位,成为我国著作权司法保护中具有积极探索意义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