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ready, LLC. v. Nike, INC.
背景
Nike (上诉被告)在2008年控告Already(上诉原告)的两款运动鞋(Soulija Boys及Sugar Shoe)稀释了商标Nike 空军一号(Air Force 1)。Already 提出反告Nike Air Force 1不应获得商标註册,要求法院判该商标无效。2009年3月,Nike向Already 提出书面保证;保证不会以Air Force 1商标对Already过去,现有的鞋产品提出商标侵权控诉。对于Already未来的产品使用略为类似商标,也不会提出告诉。
Nike 并向法院正式撤销对Already告诉, 但Already却不愿撤销其对Nike的反控诉。一审法官同意Nike的诉求,将案件撤销。Already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亦同意Nike的说法,不允许Already继续提出反告。
Already 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在2013年1月9日做出判决, 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Already没有理由可以反告Nike商标无效。
讨论
大法官指出,根据“主动停止学说”,原告已自动停止告诉。之后Nike针对“空军一号”商标向Already书面保证对其过去,及现在的品牌不再提侵权告诉;对其未来稍微是类似的商标亦保证不提商标侵权告诉。Already应该可以不必担心会再遭受Nike提出与“空军一号”有关的商标侵权诉讼;Already没有理由继续其反告。
结论
美国法律原则鼓励大家循法律途径来解决彼此纠纷,但亦鼓励双方能寻求和解。Nike提出商标侵权告诉,但事后撤销告诉并向被告书面保证不再会以同一商标对Already提出侵权告诉。法院(包括最高法院)认为双方为此商标再有侵权法律的纠纷的可能性非常低。根据美国憲法,法院只能处理实际或可能会发生的法律纠纷。因此Already反告Nike“空军一号”商标无效,法院不该受理。
Already 如果真有证据证明Nike的“空军一号”的商标无效,看来只能到USPTO提出挑战, 要求取消该商标註册。
copyright 2013 Kao H Lu
Please visit www.ryderlu.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