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该案是苏州中院被确定为江苏省首批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法院以后,审理的首例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
被告人金某在苏州居住多年,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苏州工业园区其经营的服饰店内销售明知是假冒的“LV”、“GUCCI”注册商标的各类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3万余元。2011年4月8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服饰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LV”、“GUCCI”品牌注册商标的各类商品共计97件。经鉴定,查获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共计人民币27951元。同年4月11日,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2年10月26日,苏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苏州中院提起公诉。庭审中,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过审理,苏州中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金某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该案审判长冯月青介绍说,该案则是该院“三审合一”试点以来审结的首例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该院专门指派两名知识产权法官和一名刑事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在综合了金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家庭情况以及其所在社区同意在缓刑期间对金某进行监管及矫正等因素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