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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Michael Jordan与乔丹体育姓名权之争

 

 

      题:论辩Michael Jordan与乔丹体育姓名权之争

      间:20121110(周六)下午1:30

     点: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交谊楼报告厅

人:黄武双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教授 博导

    宾:高富平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教授 博导

陶鑫良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教授 博导

          刘晓海  同济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导

          崔国斌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孙维飞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博士

          袁真富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方: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硕士导师组

方: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华东政法大学东方知识产权研究会

 

内容简介: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体育”)的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改制更名为福建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09年整体变更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以来,乔丹体育使用“乔丹”作为企业字号,并使用“投篮图形”及“乔丹”文字商标。两商标系由晋江麦克鞋塑有限公司于2002年申请、2003年核准注册,2004年乔丹体育受让取得。2005年和2009年,乔丹体育“投篮图形”和“乔丹”文字商标分别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乔丹体育企业字号曾被福建省工商局认定为“知名企业字号”。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认为,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其中文名字从事经营活动,侵犯其姓名权。两个“乔丹”权利之争扑朔迷离。我们邀请专家对此进行解读,深度剖析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之道。

 

研讨问题:

1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是否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姓名权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

2.经过显著性、排他性等实质审查的商标权,法律赋予其专用权,排斥他人商品的混淆和误认;姓名权不具有排他性,允许重名,保护范围限于禁止干涉和冒用,即禁止他人在人格上混同。乔丹体育能否以“乔丹”已经成为商标来对抗姓名权?

3.在我国尚无商品化权的情况下,能否将姓名权客体和保护范围扩展到人格权之外?

4.如果乔丹体育长期使用的“乔丹”文字及“投篮”图形商标已经建立了市场信誉,可否与“Michael Jordan”商品化权并存?

……

欢迎校内外人士莅临现场,参与互动对话或辩论。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2-11-8 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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