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更多头条
最高法院判决确认: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依职权变更无效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
    最高法院在2012年5月判决的一起专利无效纠纷再审案件的判决中确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但在有些情形下,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如果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并允许其变更为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在请求人未变更的情况下,依职权变更为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2-11-7 10:35:28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