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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界郑重界定遵守似是而非的“ROBOTS"协议,法律上似还有问题

搜索引擎是一种能够通过Internet 接受用户的查询指令,并向用户提供符合其查询要求的信息资源网址的系统。搜索后果的范围即可能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也可能是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公有领域的信息。过去,内容商与搜索商对簿公堂,现在搜索商间也对簿公堂,各为不同的利益。过去立法者、司法者和全社会从互联网基本含义上,给了搜索商以不同内容提供商不同的对待,著作权在这里给与了限制。现在搜索商也祭起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大旗来限制其他搜索商。这就产生了复杂的法律问题有待界定。我国的信息科技从美国等发达国家获取了先进的技术、信息等,这是显而易见的;久而久之,有一种思维对一些某些领域、片段、不完整的所谓的洋规则,视若神明,眼下如“ROBOTS"协议。即使它被国际互联网世界奉为铁律,能否适合我国业界的情况,它的来龙去脉,他它的含义与范围,也需进行法律与商业道德等的分析,我们也可以考虑是否承认履行,或者何时承认与履行。互联网业在我国的新兴产业中,趋利作为明显,趋利中,不免让国家和消费者花了大价钱。有些事名为国家利益,其实不只是为谁的小利益。所以趋利而动也。

有专家分析,这个公约似是而非,只是有限承认了robots协议的权威,但什么是违反该协议,都语焉不详。 什么是权利、侵权也不知是和范围。

 

像第八条压根约束不了非搜索引擎提供商,总不能把所有网站都叫过来让他们承认吧。百度之所以跳出来,是因为360抓取了百度知道等内容,这时百度的地位已经不是搜索引擎服务了,是内容服务商。

 

所以这个协议如果叫搜索引擎自律的话,应该是一致对外,自我约束,不违反robots协议抓取各种网站内容就够了,而不应该出现第八条。但恰好是因为互联网企业是多边平台,什么都做,以至于你没法用一个单一性质把它们划到某一类。所以这个协议还是大佬们之间的事情,而不是纯粹一种行业规范的事情。

 

这个协议也不可能解决在网络服务公开区域发表的内容权属问题,按照通行的用协议,自然是用户被强制同意授权网站永久免费使用,但用户还可以同时授权他人,网站无权独占。但是中国互联网就是靠这条活着,谁搜集的内容数据越多越有优势,不愿意和人一起开发,还是原始圈地的思维方式。

 

不妨听听对“ROBOTS”分析的其他一些声音,我国互联网业是否在承认推广一个国外这样一个协议时,能否多作些论证,甚或改改名字,改成让中国老百姓都好懂的名字。

 

参考资料:

3.1 Robots协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robots 协议组织(www.robotstxt.org)开宗明义地讲:迄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robots协议必须遵守,也没有表明其构成一份网站与用户间的约束协议,但是,如果有robots协议存在,法庭在审理案件中,一般会作为一个事实情节加以考虑。(There is no law stating that /robots.txt must be obeyed, nor does it constitute a binding contract between site owner and user, but having a /robots.txt can be relevant in legal cases.)

 

3.2 Robots协议尚未形成行业规范

Robots协议起源于Google自己制定的一个协议规范,但尚未形成各大搜索厂商的共识或统一的协议,也从来没有任何一家国内搜索引擎服务商公开承诺遵守robots协议或签署类似协议或声明。所以说,robots协议不是国际标准,也称不上行业规范。

 

3.3 Robots协议的使用必须基于正当的目的

一般来讲,Robots协议使用的正当目的如下:

1)  为了保护中小网站的流量平衡,而限制没有价值的外部访问;

2)  为了保护网站的某些内容,保护网站的隐私。

但是,Robots协议无论如何不能应用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比如限制竞争对手的搜索内容和范围,降低竞争对手搜索结果的质量等。如果这样,互联网开放的基本精神将被破坏,同时,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3.4 Robots协议不构成版权法上的技术保护措施

在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最新草稿中,将技术保护措施定义为,是指权利人为防止、限制其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被复制、浏览、欣赏、运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而采取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因此,构成技术保护措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有效的技术措施,能够阻挡其他人的正常访问;2) 具有可识别性,一般的访问者,都应当能够识别到技术措施的存在。

 

鉴于Robots协议并非行业规范,并非所有的软件工程师具备Robots协议的知识和编程技能,也不是所有的软件(包括Spider)设定了Robots协议的识别模块,因此,Robots协议不具备识别性和有效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保护措施。(徊峰综编)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2-11-2 11: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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